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专委会是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成立,为全省计量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在一定专业领域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省专委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本专业领域计量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承接相关计量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二)归口管理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协助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等工作,协助组织参加国家、长三角区域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
(三)跟踪相关产业发展趋势,开展产业测量需求调研分析,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支撑解决计量技术难题,征集汇总典型案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形成工作联动机制或组建创新联盟,共同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
(四)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本专业领域年度计量比对建议,协助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比对计划;
(五)加强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国家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接与协调,并落实其相关要求;
(六)组织参加国内外计量学术交流、计量科普宣传等技术活动,推广应用最新计量科技成果;
(七)开展计量技术发展政策、制度和措施研究,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量发展报告和举措建议;
(八)协助开展强制检定执行情况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提升的意见建议;
(九)承担计量发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专委会的统筹规划、批准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根据主管(或推荐)部门情况,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部门领域的省专委会,对省专委会进行业务指导;设区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专委会,支持省专委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组织开展省专委会设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分析全省专委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省专委会设委员总数不少于21名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名。
根据需要,可聘请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不超过3名担任顾问;顾问有权对省专委会发展方向、重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获得省专委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第八条委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来自政府行政部门、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第九条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内法人组织的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
(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计量法律法规政策,在本计量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从事计量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四)热心计量事业,掌握计量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计量工作,热心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
(五)能够公正、高效履行职责;
(六)所在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和权利:
(一)认真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自觉接受秘书处的日常管理;
(二)关注本专业领域测量技术的发展,对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情况、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本专委会反馈信息;
(四)认真回复、响应本专委会发出的征求意见、工作安排、会议通知等,按时参加组织活动;
(五)在本专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专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省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省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由本专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确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不超过4名,由委员兼任。秘书处一般设在秘书处承担单位,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人员担任。
鼓励有关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2个或2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的,省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秘书处牵头单位在本专委会任职的委员不超过4名,其他单位的任职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在相关领域计量技术能力、科研成果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在省内处于领先;
(四)在省内外相关行业、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
(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为秘书处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兼职人员,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其中原则上至少有1名在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任职。
鼓励院士、科技领军人才等高端人才担任顾问、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职务。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主持省专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章程、会议决议、技术规范报批等重要文件。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做好省专委会工作,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在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十五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专委会应当建立联络机制,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专委会的活动,但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其所属专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省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通讯委员,拓展省专委会的覆盖面。通讯委员由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并经省专委会批准;通讯委员人数不限。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省专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本专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前沿技术领域发展或工作量较大的专项工作等,省专委会可成立工作组,负责推进相关工作。工作组的成立、运行、调整与撤销,应当按照本专委会章程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对较宽的专业领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专委会。分专委会接受对应的省专委会业务指导。
分专委会设委员总数不少于15名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顾问、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分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当有1名以上为对应的省专委会委员。
第三章成立、换届、调整
第十九条省专委会(含分专委会,下同)的组建程序为:申请成立、社会公示、批准成立、成立大会。
第二十条申请成立省专委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或领域,且符合重点建设规划方向;
(二)省内拥有一批本专业领域相关计量专家;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省专委会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计量体系明确,形成本专业领域三年建设规划,归口管理的计量技术规范不少于3项;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支撑省专委会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由拟承担秘书处的单位提出省专委会成立申请。提出申请前,拟承担秘书处的单位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一致,并根据要求征集委员等;申请材料需经过5名以上本专业领域和计量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论证通过。
申请时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成立省专委会的情况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现有基础、省专委会拟定组织结构等;
(二)《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成立申请表》;
(三)省专委会章程草案及编制说明;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五)本专业领域国家和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情况,计量体系三年建设规划;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七)省专委会登记表;
(八)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技术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成立的省专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秘书处承担单位保障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研讨论证。通过审查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表、委员名单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社会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经社会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自动终止成立工作。
第二十四条获批准成立的省专委会,应当自获批准日起六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本专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三年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省专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前一个月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换届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专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专委会工作总结及下届计量体系三年建设规划;
(三)本届省专委会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省专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专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保障情况;
(六)下届省专委会登记表;
(七)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等。
符合条件的委员可以连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换届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对换届材料进行核查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专委会名称、委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日。经公示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届;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省专委会可以增补或调整委员。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省专委会应当提交委员调整的书面申请,并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省专委会应当及时收回不再担任委员且还在聘任期内的聘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专委会名称为“浙江省****计量技术委员会”,其中“****”为相应的专业或领域名称,专业或领域名称必须与拟开展工作的专业领域相对应。省专委会代号为“ZJ/MTC××”,分专委会代号为“ZJ/MTC××/SC××”,其中“××”表示专委会和分专委会的顺序号,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编号。
第二十九条省专委会的印章和委员证书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省专委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
省专委会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计量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省专委会应当制定印章使用工作程序并安排专人管理,印章使用须经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三十条省专委会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有关方面可以资助,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等使用原则。省专委会经费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年度收支情况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省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表决,并形成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一)制修订本专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计量体系三年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要点;
(三)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发展趋势研究和政策措施建议;
(四)年度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复审情况报告;
(五)省专委会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对委员的考核意见、表扬意见;
(七)委员和通讯委员调整建议;
(八)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审议表决需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委员同意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表决委员的四分之一的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省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将会议结果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省专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开展相关计量知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建立一支专业精通、业务熟练的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审核、培训、宣贯队伍,不断提高计量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条省专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批准成立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省专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六条省专委会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表决通过的各项材料,同时报送《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省专委会的考核,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考核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核总数的20%。成立不满一年的省专委会不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省专委会工作开展情况;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省专委会的支持情况;
(三)省专委会内部管理情况;
(四)省市场监管局交办任务落实情况。
考核评价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省专委会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专委会和计量工作成绩显著的委员,省市场监管局可以予以表扬。
第三十九条参与对省专委会考核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核情况。
第四十条省专委会任期内,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专委会应当予以解聘,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履行所在专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或者无故不参加省专委会活动两次以上的,或者无故不反馈省专委会征求意见两次以上的;
(三)本人提出退出申请的;
(四)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省专委会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且提出申请的,或者其他不适宜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可对秘书处挂靠单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责令省专委会限期整改: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省专委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违规收取、使用或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工作应于3个月内完成。省专委会应当将整改材料书面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对省专委会予以撤销,并收缴印章和向社会公告:
(一)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严重偏离工作职责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委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与职务相关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省专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和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专委会直接责任人或委员,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专委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成立申请书
2.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3.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
4.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5.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登记表
6.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通讯委员登记表
7.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
8.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换届申请书
9.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换届调整表
10.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变更登记表
11.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顾问登记表
12.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重点建设方向(2024版)
附件1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成立申请书
省专委会:
秘书处承担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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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委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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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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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性质 |
□1.科研院所□2.检验检测机构□3.行业协会 □4.企业¨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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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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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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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委会的必要性(包括:国内外发展现状以及其发展趋势,专委会的成立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效益和对提高本专业领域计量体系水平的促进作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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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委会的可行性(包括:行业发展对计量的需求,现有工作基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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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工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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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的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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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和相关信息(重点描述自身计量工作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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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专委会的初步方案(包括拟聘顾问、主任委员、副主委委员、秘书长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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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拟承担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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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或推荐)部门意见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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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中“主管(或推荐)部门”为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市场监管局;2.本表栏目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2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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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委会 名称及代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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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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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为第几届 |
本届成立时间 |
第一届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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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1.科研院所2.检验检测机构3.行业协会4.企业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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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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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姓名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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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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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人数 |
分技术委员会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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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 |
序号 |
姓名 |
秘书处 职务 |
专兼职 |
职务职称 |
出生 年月 |
学历 |
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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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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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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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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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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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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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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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委会工作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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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计量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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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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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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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名称 |
代号 |
成立时间 |
现第几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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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换届时间 |
现有委员人数 |
年度委员调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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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姓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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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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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工作开展情况 |
(围绕本专委会工作职责,简要介绍年度工作情况,不多于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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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与相关国际、全国计量专委会的合作与交流情况 |
(包括:1.委员代表中方参与国际计量会议(活动)情况及人/次;2.委员代表浙江参与全国计量会议(活动)情况及人/次;3.委员在国际计量技术组织任职情况及人数;4.委员在全国计量技术组织任职情况及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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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计量技术工作情况 |
数量(个) 类别 |
计划完成数量 |
实际完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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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国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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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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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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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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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技术攻关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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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数和解难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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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计量 活动情况 |
年会(全体大会)次数 |
交流 次数 |
参与其他各类计量 知识培训人数/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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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年度计划开展计量技术工作情况 |
类别 |
国际建议 |
计量技术规范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计量技术攻关项目 |
服务企业数 |
帮助解难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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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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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收入和 使用情况 万元) |
财政补助资金 |
秘书处承担单位 提供资金 |
其他成员单位 资助资金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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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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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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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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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出 |
年度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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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签字:(省专委会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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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有关制修订技术规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攻关项目、解难题等情况请附清单。
附件4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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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本会职务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备注:本表栏目填写可另附页。本会职务填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副秘书长委员、专家委员、通讯委员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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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登记表
省专委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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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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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本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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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专委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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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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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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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1.国有企业2.民营企业3.科研院所4.大专院校5.行业协会6.政府机构7.外商独资企业8.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方控股企业9.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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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相关方 |
1.计量科研2.计量生产企业3.计量检定/校准4.消费者5.公共利益方(其他科研机构、有关主管部门、检测以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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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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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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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联系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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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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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所学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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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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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何种外语 |
1.英语□2.法语□3.德语□4.日语□5.俄语□ 6.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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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 熟练程度 |
1.流利□2.中等□3.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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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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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院士 请填写 |
1.科学院院士□担任时间:年月 2.工程院院士□担任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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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在何国参加计量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等国际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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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负责组织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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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主持或参与审定计量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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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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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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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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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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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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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要求:
1.表内所列项目,要求本人准确填写。
2.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
3.登记表要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附件6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通讯委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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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盖章)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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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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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委员 联络人姓名 |
联系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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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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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1.行政机关□2.事业□3.企业□4.社团□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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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1.国有□2.民营□3.集体□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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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1.生产□2.加工□3.流通□4.管理□5.科技 □6.教育□7.社团□8.服务业□9.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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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工作 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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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或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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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产值(万元) |
上年出口创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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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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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讯委员联络人请同时填写《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登记表》
附件7
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
秘书处承担单位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名、兼职人员名,能够督促秘书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经费支持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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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总预算(万)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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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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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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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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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秘书处承担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8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换届申请书
省专委会名称:
秘书处承担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
省专委会名称 |
|||||
|
秘书处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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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处承担单位 地址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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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任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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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业计量需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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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省专委会人员构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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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任期 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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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目前情况以及对省专委会支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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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承诺 |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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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栏目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9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换届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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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本会 职务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调整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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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会职务填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副秘书长、专家委员和通讯委员联络人; 2.调整情况填写:保持、不再担任、新增,“不再担任委员”列后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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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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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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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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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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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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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人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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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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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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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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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职务 |
参加本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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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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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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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子邮箱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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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所学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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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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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何种外语 |
1.英语□2.法语□3.德语□4.日语□5.俄语□ 6.其它¨(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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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 熟练程度 |
1.流利□2.中等□3.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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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专业 技术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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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院士 请填写 |
1.科学院院士□担任时间:年月 2.工程院院士□担任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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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负责组织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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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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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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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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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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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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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委会 意见 |
主任委员:(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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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顾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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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委会名称 |
代号 |
二寸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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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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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籍贯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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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评聘时间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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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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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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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现从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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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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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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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专业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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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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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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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担任计量技术委员会顾问。 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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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重点建设方向
(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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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建设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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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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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产业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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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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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物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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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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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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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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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光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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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几何量长度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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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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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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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大宗商品储运计量技术委员会 |
|
13 |
磁性材料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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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人机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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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现代物流装备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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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电工仪表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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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模塑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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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船舶电子装备计量技术委员会 |
|
19 |
汽车零部件机械制造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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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路水路运输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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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数字安防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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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缝制装备计量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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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智能网联汽车计量技术委员会 |
|
24 |
其他已有国家专委会的领域,均是浙江省重点建设方向 |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