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7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发文时间:
2024-11-29 00:00:00
发文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 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及其配套文件,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报备通过。 《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及其配套文件现予发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1月29日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第四条关于网下投资者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网下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将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监测指标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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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
报价偏离度=(拟申购价格-上市后一定期间成交均价)/上市后一定期间成交均价×100%
协会以三个月为一个监测期,对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进行回溯验证,重点关注下列情形: (一)报价较上市后6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偏离度为+80%以上或者-90%以下; (二)报价较上市后12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偏离度为+80%以上或者-9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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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
协会以三个月为一个监测期,以任意两个投资者为一组,对监测期内每组投资者报价依次按照报价相同以及高度相似项目比例、共同参与的项目数量、投资者的报价时间等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降序排列。根据排序结果,对网下投资者频繁出现报价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异常报价情形予以重点关注。共同参与的项目数量明显较少的情况不纳入统计。
投资者未对公司基本面作深入研究分析,使用相同报价策略导致出现报价相同或者报价高度相似异常报价情形的,视为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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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指标确定和调整机制
协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根据自律管理需要以及市场变化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和调整投资者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具体监测参数或者投资者比例。
协会与证券交易所对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进行监测监控,相关监测指标按照不同市场分别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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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本适用意见所称网下投资者报价高度相似,是指不同投资者在同一项目中任意一档报价相差一定金额及(或)一定比例之内的情形;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适用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5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中证协发〔202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