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2024年修订)
发文时间:
2024-11-29 00:00:00
发文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 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及其配套文件,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报备通过。 《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及其配套文件现予发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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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以下简称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引导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维护首发证券网下发行秩序,构建优胜劣汰的网下发行生态环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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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管理等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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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业务类型、业务开展情况、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情况和监管评价等,对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实施分级分类自律管理。
协会对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实施监测监控和自律管理,根据本指引规定的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类型,对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等信用约束、自律惩戒措施,强化执业声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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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异常报价申购情形包括: (一)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 (二)报价与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 (三)多个项目报价超出自身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区间,或者与自身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不符; (四)在同一项目报价过程中多次修改报价或者在多个项目中修改报价; (五)不当报价申购行为引发负面舆情关注; (六)其他异常报价申购情形。
协会按照项目初步询价日首日,以三个月为一个监测期,对上述异常情形实施重点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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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协会根据网下投资者出现的异常情形,结合申购数量、发生频率、定价依据、全部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公司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网下投资者异常报价申购行为进行认定。
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申购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测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异常行为的,协会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报价申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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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网下投资者首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协会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予以重点关注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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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关注名单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协会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并对其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三个月的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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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网下投资者实施的异常报价申购行为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被列入异常名单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协会对其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自律措施。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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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协会根据本指引对网下投资者实施名单分类管理的程序参照《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下投资者被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期满后申请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应按照《管理规则》注册程序再次向协会提交注册申请,并符合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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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协会可通过电子系统、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网下投资者以及推荐其注册的证券公司送达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通知。未经协会同意,网下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使用和擅自公开关注名单、异常名单实施情况。
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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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列入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应及时对自身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合规性、专业性、独立性、审慎性等方面情况开展自查,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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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于网下投资者被列入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等情形的,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可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增加抽查或检查频次等方式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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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协会会同证券交易所共同确定网下投资者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的监测指标和认定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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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多个(次),是指三个(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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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