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降低市场经营主体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事项,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经营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应遵循方便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五、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
市市场监管局对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六、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或危房;
(二)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七、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市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除商务秘书企业外,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实行企业工位号注册。从事电子商务(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住所(经营场所)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的,可将统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由相应主管单位或由其委托并经备案的运营企业对工位号实施统一管理。
登记机关对采用集群注册或工位号注册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分别加注“集群登记”“工位号登记”字样。
八、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九、在前置审批行政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上已明确记载经营场所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许可证件上载明的地址直接登记,申请人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十、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十一、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见附件2)。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负面清单外的,根据“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原则,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管局按其自主申报的地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依法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有特定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市场经营主体出现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情形的,应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提交本办法第十三点、第十四点列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十三、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一)使用自有不动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他人不动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与租赁(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其中一项;
(三)租赁(借用)旅馆、饭店、酒店的,提交旅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租赁(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四)租赁军队、武警部队不动产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五)租赁(借用)商品交易市场内不动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无偿使用证明)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六)租赁(借用)党政机关所属不动产的,提交党政机关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
(七)租赁(借用)不动产,其所有人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其主管部门出具不动产权属证明。
有关证明材料里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乡镇(街道)出具的门牌证明。
不动产为转租使用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十四、无法提交本办法第十三点所述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的,可由下列任何一项证明材料代替: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不动产权属查询证明;
(二)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属商品房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不动产属安置房的,提交征收安置协议、安置定位单、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五)不动产属自建房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六)不动产权属已被司法判决确认的,提交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复印件;
(七)乡镇(街道)、功能区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明。
十五、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情形的,应及时抄告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对每年度新登记和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抄告相关部门。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行为。
十六、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上级相关文件修订。
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5年1月26日。
附件:1.乐清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2.乐清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附件1
乐清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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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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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乐清市(乡/镇/街道) 村(社区) 号(自主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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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所有人 |
姓名/名称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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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房屋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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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房产证/ 不动产权证 |
□有 □无 |
房产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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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自有□无偿使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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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使用时间 |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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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申请人已阅读《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房屋符合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范围。 2.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3.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承诺: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已经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遵守公序良俗,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5.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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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经营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附件2
乐清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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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 |
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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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 |
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和摊位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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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行集群注册、工位号注册的区域 |
分别提交与商务秘书企业、相应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并经备案的运营企业签订的相关租赁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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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所有权人为非自然人 |
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外,还需提交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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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容健身、网吧、棋牌室、电影院、培训托管(育)机构、药店诊所、宾馆住宿、食品生产、餐饮服务(面积50平方米的)、游乐园、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其它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
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或不动权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等出具的证明。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还需提交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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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危险废物经营等 |
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或不动权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等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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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废旧物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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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造纸、混凝土、表面处理、化工产品、铸造等涉污染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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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许可项目的按许可证要求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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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已经被市政府列为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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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住宅性质的单体大厦、封闭式小区 |
不得从事制造、生产、加工、餐饮等行业,但可从事本办法第十点规定的行业,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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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政府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