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条例从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多领域制定了相关绿色低碳转型政策。其中,在清洁能源方面,针对储能,条例指出: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设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参与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

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推进氢能安全生产和制取、储存、运输、应用全链条发展,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储能、工业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推动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灵活性电源参与系统调节,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调节能力。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智能电网、微电网接网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简化程序、优化服务。

另外,在新能源的利用方面,条例也提出了发展方向与规划:

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支持光伏开发利用项目与农业、林业、渔业、工业、建筑、交通、水利、通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融合发展;

制定海上风电发展年度目标、海上风电场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推进深远海风电母港建设,推动风电产业集聚发展;

加大潮流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创新研发力度,支持海洋能规模化利用;

应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23 号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