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电子收据负监督管理责任,应设电子收据管理岗位,落实专人负责相关事项。

二、开具主体

(一)电子收据开票单位仅限于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赋码且应用“浙农经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电子收据应办理收据领用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落实电子收据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

电子收据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收据的领用、管理、结报和核销登记;会计负责电子收据的入账登记。

三、开具内容

(一)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及转移支付的专项工作经费、各类奖励等。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项目征地款、房屋补偿款等。

(三)各级财政项目资金。包括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

(四)补助补贴。包括涉农补助补贴、其他补助补贴等。

(五)村级公益事业筹资。一事一议项目农户筹资等。

(六)扶贫款及社会捐赠。

(七)村级集体的资产发包经营上交款。

(八)村级集体的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

(九)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等。包括保证金、押金、水利设施费、水费及其他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四、使用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有效登记赋码信息,在线申请办理收据领用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颁证。

(二)村级电子收据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收据赋码申请,乡镇(街道)管理员负责赋码审核,每次申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使用量且不超过300份。

(三)电子收据管理人员使用电子收据应准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且应严格按照“一事一票、一次一票”原则,不得错用、混用、乱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电子收据的审核。

电子收据发生填写错误的,应及时使用“电子收据冲红”功能,注明“已冲红”字样。

(四)开票单位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将电子收据信息推送给交款单位(人)。

(五)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登记。

用票单位、交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收据重复记账。

(六)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应对已使用的电子收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进行核销;年终做好未开具电子收据的核销。

(七)核销后的电子收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各自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五、预警监督

(一)设置电子收据库存不足提醒,当库存量少于10份(含)时自动提醒;设置已开电子收据长期未核销提醒,当超过30天(含)未核销时自动提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电子收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严禁买卖、转借、伪造和代开电子收据等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要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通电子收据场景并试用正常后,应立即停止“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使用。已领用的“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要做好结算核对工作,对于未使用的空白收据统一上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

(二)本意见自2024年9月4日起施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