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放射性药品安全、有效、可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

本细则实施后,已取得《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拟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放射性药品的,需符合《细则》要求,并在证书到期前依法换发《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放射性药品的,无需在证书到期前换发《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