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三业”活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文时间:
2024-08-26 00:00:00
发文机构: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为深入开展“走进产业,贴近行业,服务企业”市场服务活动,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郑州商品交易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三业”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8月26日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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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走进产业,贴近行业,服务企业”活动(以下简称“三业”活动)规范开展,促进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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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业”活动,是指为引导和服务产业企业、机构投资者等重要群体更好地参与和利用期货期权及场外衍生工具管理风险,合作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策划、举办的市场拓展活动。
“三业”活动,按举办方式分为线下活动和线上活动;按活动类型分为会议类和调研类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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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作单位举办的“三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郑商所依照本办法对合作单位举办的“三业”活动进行监督。
郑商所在官方网站公布“三业”活动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关于“三业”活动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 第二章 合作单位征集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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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郑商所公开征集“三业”活动合作单位,常年接受“三业”活动合作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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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郑商所“三业”活动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二)从业人员熟悉期货市场情况,对期货运行机制有较深理解;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期货、现货客户资源; (四)能够按照郑商所要求出具“三业活动费”“市场服务费”等合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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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意向合作单位应当向郑商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意向合作单位不是郑商所会员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在特定行业领域的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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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郑商所成立“三业”活动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郑商所及时进行评审并反馈评审结果。
意向合作单位有与证券期货交易所合作培育市场经验的,在评审中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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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评审通过后,郑商所与意向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本办法对合作内容、合作单位权利和义务、合作基本要求等进行约定。
合作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或者在特定行业领域经营资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违法违纪等负面情形,有可能给郑商所带来不利影响的,郑商所有权终止或者暂停与其合作关系。
合作单位名单在郑商所官方网站公布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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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作单位举办“三业”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循自愿、务实、简朴、高效、廉洁的原则,简化活动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活动地点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中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精神,不得利用活动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或者纪念品; (三)根据合作协议,合作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活动组织及餐饮、住宿等相关服务工作,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四)保证参加活动人员安全,视情况为其购买相关保险; (五)不得收取参会人员费用; (六)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活动证明材料; (七)郑商所为加强活动管理提出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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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作单位按照本规定和约定的要求完成相关活动并提交活动材料后,有权向郑商所申请活动费用。
- 第三章 活动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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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申请举办“三业”活动的,应当提前向郑商所提交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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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议类活动申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活动内容应当符合郑商所市场培育需要,紧扣郑商所品种、工具或者业务;应当提供主要讲师简历,对讲师专业能力和讲授特点进行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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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调研类活动申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调研人员应当以机构投资者、风险管理子公司、产业企业等为主,相关人员合计数量占比原则上不少于70%,申请时应当提供拟参加调研人员名单和拟调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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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郑商所根据市场情况对相关活动另有公告的,以郑商所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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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郑商所同意,合作单位也可开展其他类型市场培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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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活动申请审核通过的,郑商所向合作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并在郑商所官方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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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应当按计划举办活动,开展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线下会议类、调研类单次活动参与企业应当不少于10家且人数不少于15人。以“一对一”形式开展的活动,人数应不少于15人。 线上会议类单次活动在线观看人数应当不少于100人次。 境外会议类单次活动参与企业应当不少于5家且人数不少于10人。
会议类活动应当进行录像,境外会议类活动可视情况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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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郑商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活动密度、频次进行调整控制。
- 第四章 活动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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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合作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活动证明材料电子版。
线下会议类活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会议情况表;2.会议签到表;3.活动照片3张(照片应当包括会议主题、会场近景和会场全景等);4.会议录像。
境外会议类活动如不能进行录像,应提交邮件、传真等沟通记录材料。
线上会议类活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会议情况表;2.能证明在线参会人数达到要求的视频截图3张;3.会议录像。
调研类活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市场调研情况表;2.调研手写签到表;3.调研报告;4.能够反映调研情况的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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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交材料不全或者存在问题的,合作单位应当按照郑商所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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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合作单位自活动结束日起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报送材料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活动费用。
- 第五章 活动核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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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合作单位组织举办“三业”活动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活动,郑商所根据活动情况核算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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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合作单位收到活动费用反馈信息后,应当及时开具抬头为“郑州商品交易所”,内容为“三业活动费”“市场服务费”等合规发票。发票开具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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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郑商所当月20日前收到发票的,于当月统一办理费用支付手续;当月20日以后收到发票的,并入下月“三业”活动支付费用;12月份举办的符合要求的“三业”活动,合作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发票,配合郑商所于当月完成费用结算手续。
- 第六章 活动检查与违规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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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郑商所有权通过现场检查或者核查活动影像材料等方式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合作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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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活动证明材料不规范的,郑商所可对合作单位发送提示函。
活动不符合要求的,郑商所不对该次活动进行费用支持,并可对合作单位发送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暂停活动举办权3个月;已支付费用的,责令合作单位退还;拒不退还的,解除合作协议,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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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现合作单位活动弄虚作假的,郑商所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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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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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