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全面提升六横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六横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此意见。
一、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做大出口贸易。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优出口业务,对自营进出口的外贸企业,其年度出口增长幅度10%以上且出口规模位列六横本行业前两位,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加强培育新设自营进出口外贸企业,其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进出口企业或当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型进出口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进口扩量提质。依托新能源、新材料、大宗商品加工等海洋新兴产业,对贸易型进出口企业当年度进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六横平均增速的企业,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支持国际船舶供应、船舶维修、航运物流等服务贸易规模做大做强。对于新设外轮船务代理、外轮供应等海事服务企业(保税油供应企业除外),当年实际发生的营业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文化产品、旅游服务出口,对于自主出口文化产品、旅游服务的服务贸易企业,按其出口额较去年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二、加大高质量外资招引力度
(四)加大外资项目招引力度。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业等外资项目(制造业除外),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五)鼓励商贸企业依规纳统。商贸零售企业(含个体户)、商贸批发企业、住宿企业(含个体户)、餐饮企业(含个体户)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上标准(零售业500万元人民币、批发业2000万元人民币、住宿业200万元人民币、餐饮业200万元人民币)并纳入统计库(以统计联网直报名单为准),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工贸分离依规纳统。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发展批发零售业务,对新设贸易公司并纳入商贸统计库(以统计联网直报名单为准)的,给予每家新设贸易企业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由工业企业分离的新设贸易公司纳统后保持稳定经营的,给予每年每家企业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时限最长3年。
(七)鼓励商贸企业规模发展。商贸零售企业(不含电子商务企业)全年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含)1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商贸批发企业全年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含)2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全年累计营业额首次达到(含)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在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不包括微信)开展网上交易并提供线上交易数据的,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含)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九)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的新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绿道、公共停车场、通景公路、旅游公共休憩设施、旅游景观小品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十)支持旅游行业品质提升。鼓励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积极进取、创新创优、提升品质,争取各项旅游荣誉。首次评定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A、AA、AAA景区村庄,分别给予2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四、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1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省级、国家级研学旅游基地、旅游示范基地、果蔬采摘旅游基地等各类旅游及相关的产业性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推进海岛民宿产业发展。首次评定区三、四、五星级海岛民宿,分别给予1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市级最美民宿,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省级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和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做优做强旅行社。首次评定三、四、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规纳统的旅行社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2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上纳统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推进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开发。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露营房车、滨海度假、邮轮游船等旅游新业态项目(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不予支持),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 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五、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
(十四)织密“菜篮子”商品零售网格。对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在“菜篮子”办公室备案,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上的惠民菜店(综合型)和经营面积在 20 平方米(含)以上的“鱼篮子”销售点(店),经申报验收合格并签订三年以上(包括三年)规范化经营协议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和5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补助。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按总补助额的50%,30%,20%分三年发放。
(十五)开展偏远“小岛”菜篮子配送服务。对承担佛渡、悬山等小岛配送服务且与“菜篮子”办公室签订配送协议的企业或单位,按因实施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补助,补助内容仅限于货物运费、劳务费、物品损耗等费用。
六、附则
(十六)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件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此政策。
(十七)符合本意见奖励或补助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经济发展局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合格后拨付资金。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省市区有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