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市场经营主体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 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从202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公示期内,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馈至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分局。

联系人:陆臣飞、陈董力;联系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政务服务中心117室乐清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分局;联系电话:0577-61882520;电子邮箱:124590987@qq.com;反馈方式:书面、网页留言、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1: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