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

为什么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主要的确认形式,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定相关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及申请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

登记机构

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对浙江省范围内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经系统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科技成果登记中心,登记人通过“浙江政务网”或者“浙江科技大脑”下载打印电子版证书(点击“阅读原文”跳转科技成果登记在线办理页面)。

三

登记范围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四

登记所需条件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真实;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不涉及国家秘密;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

登记所需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六

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单位)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江科技大脑注册和在线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表单,并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所填写内容与所持支撑材料保持一致(如:完成人顺序与数量等);

(三)登记机构在线审核登记材料,符合条件者予以办理。由成果登记推荐单位进行初审;由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进行终审;

(四)审核通过后在浙江省科技厅官网——结果公示区公示15个自然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系统内发放成果登记证书,申请人(单位)可下载打印登记证书。


七

其他相关事项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推荐单位申请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三)凡存在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四)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不作为产品性能、功能等有效的判断,不作为商业宣传用途。

(五)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人员名单需和验收、结项、鉴定证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