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办事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二、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中所指的违法违规信息是指本省有关单位归集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的信息。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主要包括: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人员招录等方面作为参考;商务应用,主要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作为参考;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作为参考。

三、重点任务

(一)归集共享数据。2023年9月底前,省级有关单位负责归集专项信用报告需核查的监管数据,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实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社会组织归集近5年数据,自然人数据归集时间范围由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大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确保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开发查询功能。2023年10月底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接口共享方式,向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企业、社会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在信用中国(浙江)网站、“浙里办”APP的“浙里信用服务”应用专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各设区市信用网站设立查询模块,向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提供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全面组织实施。2023年11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开展试运行,逐步引导办事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3年12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建立救济机制。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项,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建立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受理、省级有关单位快速核验处理机制。

(五)拓展报告用途。省级有关单位聚焦营商环境优化,依法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各办事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业务关联方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使用专项信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级有关单位统筹推进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强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负责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应用推广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持续优化提升。

(三)加强推广宣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事主体享受便利。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本地、本系统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推广宣传。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

附件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

序号

领域

报告类型

牵头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自然人

1

档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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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档案局

2

新闻出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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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

3

基本建设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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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4

经济信息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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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

5

教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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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

6

科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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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科技厅

7

宗教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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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民宗委

8

公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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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9

民政领域

√

√

√

省民政厅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

√


省人力社保厅

11

自然资源领域

√



省自然资源厅

12

林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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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生态环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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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生态环境厅

14

住房公积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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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15

建筑市场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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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房产开发和中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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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物业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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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交通运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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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交通运输厅

19

水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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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20

农业农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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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业农村厅

21

商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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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商务厅

22

文化执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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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文化和旅游厅

23

文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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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卫生健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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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卫生健康委

25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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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6

安全生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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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

27

税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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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

28

市场监管领域

√


√

省市场监管局

29

药品安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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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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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1

广电领域

√



省广电局

32

体育领域

√



省体育局

33

统计领域

√

√


省统计局

34

医疗保障领域

√



省医保局

35

人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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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动办

36

消防安全领域

√

√

√

省消防救援总队

37

法院执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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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法院

38

地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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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震局

39

气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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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局

40

烟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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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烟草专卖局

说明:专项信用报告类型由牵头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数据归集、现行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等情况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