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全面实施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财政支持 “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的通知》(浙财农〔202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