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第39号令)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我厅牵头开展《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起草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4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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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第39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能]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工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等工作。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指导协调省级工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信厅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指导协调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商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申请认定

第五条[认定条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支持领域:围绕工业、高技术服务业、建筑业等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新兴未来产业领域。

(二)申报主体:依托企业须为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开展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不低于2亿元、5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结算收入不低于10亿元。

2、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四档执行):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0%;建筑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5%。

3、工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8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4、工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依托企业为山区海岛县的,可适当放宽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等基本条件。

(三)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

(四)原则上企业应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研发平台资质。

第六条[否决情况]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认定周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地方经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经信厅发布的通知,组织企业网上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材料报送]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商同级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厅。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关于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九条[评审流程]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认定评价工作标准对各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省经信厅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结果,并通过省经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联合发文]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对工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联合发文。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对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联合发文。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管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信厅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每三年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省经信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并按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经信厅。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关于参评企业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十二条[评价实施]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5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经信厅商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第十四条[评价确认]省经信厅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变更管理]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发生的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并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每年对地方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撤销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撤销管理]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八条[部门核查]杭州海关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杭州海关另行确定。

省税务局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省税务局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结果通报]省经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分别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年度评价结果及调整、撤销、变更结果。

第二十条[信息报送]地方经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定期向省经信厅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企业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省经信厅对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其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二十二条省经信厅鼓励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其创新成果申报新产品、首台(套)、科技成果奖等;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人才申报各类人才专项。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源配置等方面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省经信厅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