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各功能区水利机构,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稽察与指导服务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温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15年6月12日
温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水利厅《浙江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设立温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局建设处(安监处),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条 对本市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与指导服务(以下简称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稽察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
第五条 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查促纠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七条 稽察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配合稽察特派员做好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我市重点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的相关制度;
(三)编制温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和专项稽察工作计划;
(四)考察、推荐稽察专家,负责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
(五)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
第八条 稽察与指导服务组承担项目稽察与指导的具体工作,由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组成,并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专家协助其工作。市水利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名稽察联络员协助安排稽察与指导的行程、后勤和联络等工作。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稽察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由温州市水利局聘任。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十年以上专业管理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十条 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作;或熟悉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工作;或熟悉项目施工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五)水利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计划、财务方面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稽察专家由温州市水利局聘任,并建立稽察与指导服务专家库。项目稽察组专家由稽察办从专家库中选取。
稽察专家应积极参加稽察活动,并协调好与所属单位的关系。专家所属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积极配合稽察工作的开展。
稽察工作通过购买服务或职能转移,具体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相关机构、单位应建立稽察与指导服务专家库,并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施工期设计、建设管理、投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稽察主要包括:检查项目立项程序、设计深度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期设计稽察主要包括: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稽察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执行稽察主要包括: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稽察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稽察计划,选定稽察项目,组织稽察特派员及专家实施经常性和专项性稽察。
第二十一条 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成立项目稽察组。
第二十二条 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形式。采用事先通知形式的,应当提前七天用稽察通知书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可进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五条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六条 稽察与指导服务组应及时向温州市水利局(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应立即向温州市水利局(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前期工作情况;
(三)施工期设计工作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3、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七)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九)温州市水利局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特派员确定。
第二十九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稽察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稽察复查。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由温州市水利局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稽察人员应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一)不得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二)不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五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和补充相应证据材料;
(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温州市水利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稽察或处理意见;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温州市水利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二)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账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履行义务:
(一)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二)不得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
(三)不得作出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