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起草了《浙江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zjzbxm2019@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3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为尽快推动试点实施,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15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

 

附件:浙江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