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文件附件5)等有关要求,结合各地承担的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工作任务,现将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支出预算科目。

各地要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部分资金后续将按照国家正式下达的工作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及时制定当地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各项工作落实,并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提前下达指标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