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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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举措;是衔接细化上位法,完善我省地方法规体系的具体行动;是固化改革成果,提升土壤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补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的标志性成果,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美丽中国省域先行进一步夯实法治保障。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将其与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营造深学笃行的浓厚氛围,高水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条例》宣传贯彻 (一)推动部门带头学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接,积极将《条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普法重要内容,全面系统组织学习《条例》。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将《条例》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将宣贯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年度述职述法报告。 (二)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运用单行本和宣传海报、《条例》解读文章、专题培训等手段,推动《条例》进部门、进基层、进企业、进社区。在《条例》实施前、环境日、生态日等时间节点,精心策划《条例》宣传作品,制作短视频、微电影、公益短信、典型案例等,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高《条例》宣贯影响力和参与率。 (三)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作用,注重利用网络平台、“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功能,有效发挥宣传教育渠道功能。将《条例》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文化礼堂、普法长廊等的展示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感染力。 (四)建立《条例》配套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分解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合力推动《条例》落地。对照《条例》明确的事项,列出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分工,不断强化配套制度、举措、平台、能力等支撑,保障《条例》落细落实落地。统筹把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全面梳理亟需制修废的政策文件,加快清理完善,积极推动形成科学完备的法规实施体系。 三、强化《条例》宣传贯彻的组织保障 (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将《条例》宣贯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经费保障,有力有序推进《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普法办、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平台,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确保宣贯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认真总结,示范引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贯工作的跟踪调度,及时总结《条例》宣贯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同时,请各设区市于2024年3月30日前各地宣传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重大情况请第一时间反馈。 联系人:土固处 王叶杰,法规处 刘凤;联系电话:0571-28058157、28869049。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5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