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3-09-25 00:00:00
发文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水利局 |
|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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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措施,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2 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在2022年10 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省范国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现将通知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