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排污许可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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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排污许可动态调整变更的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验收后发生调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市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实际运行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需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内容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排污单位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内容,应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和《排污许可变更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行政许可部门根据本意见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 排污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排污许可变更环境影响分析》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编制。 第三条 经判定属于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第四条 经判定不属于改建、扩建的,无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变更填报。 第五条 下列情形判定为属于改建、扩建: (一)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主要排放口)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包括废水间排改为直排)发生变化; (二)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废气无组织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1、(三)调整变更情况经环境影响分析,符合以下清单的: 2、1、原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5、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等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或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6、废气、废水、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等变化,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7、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第六条 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验收的具体情况; (二)针对验收后调整变更导致的产排污环节变化情况,分析污染物浓度、总量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达标方案,明确排放种类、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是否增加;分析验收后调整变更导致的危险物质和环境风险源变化情况,分析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三)结论:根据验收后调整变更内容和环境影响,对照清单,符合的属于改建、扩建的情形。不符合的纳入排污许可变更管理。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1月 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