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乐清市2023年度DRGs点数付费住院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总额和增长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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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乐清市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会议研究了2023年度DRGs点数付费住院医保统筹基金预算总额和增长率等问题,参加会议的单位有乐清市医疗保障局、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乐清市人民医院、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乐清开发区同乐医院等。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基金预算口径和2023年度DRGs付费预算基数问题 (一)基金预算口径 2023年住院统筹基金DRGs预算总额口径为:包括外出就医,职工和居民含国谈药品费用、不含门诊特病费用,职工含生育医疗费,对家庭病床费用住院相关部分、二乙伤残军人等予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 2022年住院统筹医保基金DRGs决算总额口径为:含门诊特病费用,不含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助、二乙伤残军人待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等其他支出。 (二)2023年度DRGs付费预算基数 因全市统一调整预算口径,所以2023年的预算基数,应对2022年的决算总额相应做出调整。在2022年决算总额基础上,增加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剔除门诊特病费用;剔除乙类乙管政策预算调增部分,2023年因实施乙类乙管政策后增加的医疗费用,待2023年年度清算核实后,部门联席会议再予以考虑是否增加。考虑家庭病床政策2022年未开展,二乙伤残军人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具体时间暂不确定,这两项暂不纳入2023年度DRGs付费预算基数。 2023年度城镇职工住院基金DRG预算基数=2022年决算总额+职工生育费用-门诊特病费用-因乙类乙管政策调增预算部分=477814693.58元+4341384.96元-114060322.69元-2010422.13元=366085333.72元。该基数未将二乙伤残军人待遇、家庭病床费用住院部分等纳入,下一步年度清算时,以上两个费用按2023年实际发生额纳入年度清算。 2023年城乡居民住院基金DRG预算基数=2022年决算总额-门诊特病费用-因乙类乙管政策调增预算部分=1026470104.77元-152767903.52元-13815850.23元=859886351.02元。该基数未将家庭病床费用住院部分等纳入,下一步年度清算时,按2023年实际发生额纳入年度清算。 二、关于2023年度DRGs付费预算总额及增长率问题 会议确定了2023年度乐清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2个住院统筹基金的增长率和年度预算总额。本次DRGs点数付费住院统筹医保基金预算总额的预算年度,2个住院统筹基金均为2023自然年度。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总额预算和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19〕18号)的规定,本轮预算应以2022年DRGs年度决算总额为基础,公式为:2023年度预算总额=2022年度决算总额×(1+增长率)。 (一)2023年度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和增长率方案。 确定2023年度增长率为10%。 2023年度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保基金预算总额=2022年度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10%)=366085333.72元×(1+10%)=402693867.09元。 (二)2023年度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和增长率方案。 确定2023年度增长率为9.5%。 2023年度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医保基金预算总额=2022年度 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9.5%)=859886351.02元×(1+9.5%)=941575554.37元。 在执行预算总额方案的预算年度内,如确因重大医保待遇政策变动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以上预算应给予合理调整,调整额度由部门联席会议确定。 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