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现将《温州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3日


温州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立足复苏河湖生态,推动小水电逐站落实生态流量,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小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管原则。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采取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随机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查、认、改、罚、回头看”闭环管理。

(三)职责分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小水电站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案件的行政处罚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小水电站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案件的行政处罚有关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应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正常运行,协助做好监测监控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主要任务

(四)检查频次。市级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情况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5%。县级负责(可委托当地乡镇或第三方机构)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全面检查,检查频次每年每座小水电站不少于一次。

(五)检查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整性、安全性及运行维护情况等;

2.生态流量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泄放到位;

3.生态流量监测监视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生态流量数据(指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及实时流量)的真实性和连续性等;

4.对生态流量泄放有影响的其它内容。

(六)结果认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主体要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并跟踪问题整改销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1.未泄放任何生态流量的;

2.有泄放生态流量但泄放量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值的。

已按照《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差别化评价的小水电站,可视为已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三、结果应用

(七)责令限期改正。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认定为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可立行立改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立行立改的,改正期限一般为3天,原则上不超过14天。拒不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邀请属地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实,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所,即视为送达。在规定的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八)移交立案查处。违反《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为逾期不改正的应立案查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温综指发〔2021〕2号),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将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一同移送相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小水电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1.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内完成改正的;

2.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完成改正后,非不可抗力因素,再次出现相同问题的。

(九)依法行政处罚。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按以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逾期不改正,有泄放生态流量但泄放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值与检查时实际泄放生态流量值的差值占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值的比例,相应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未泄放任何生态流量的,首次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且未泄放任何生态流量第二次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次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次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