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局属相关科室:
现将《乐清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持续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强重点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根据《温州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23〕33号)要求,结合我市隐患排查和跟踪监测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查纠并举、产管并重、数字治理、效果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节,对标全国、全省全市目标任务和乐清实际再校准、再加压,严格管控豇豆、杨梅、禽蛋、贝类水产品等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做到“事事有清单、件件能对账”,有效遏制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兽药行为。各地要全力确保实现“三多三少”;加大监测频次、追溯覆盖、执法打击(案件查处)的力度,推进重点风险点明显下降、高风险参数检出率明显下降、受污染浓度明显下降的靶向攻坚。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健全高风险品种数字化全链条追溯管理,实现全程质量管控。
二、整治的主要问题
聚焦豇豆、杨梅、禽蛋、贝类水产品四类高风险问题品种(其中豇豆、贝类水产品已另行发文),重点治理攻坚三大主要问题:
(一)禁用农药检出。生产、经营主体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杨梅主要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甲基对硫磷、克百威、乙酰甲胺磷、氟虫腈等7种;禽蛋主要为喹诺酮类、氯霉素类抗生素、金刚烷胺等3类;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种养殖主体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安全生产要求和未建立种植、用药、销售记录,容易造成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杨梅主要为阿维菌素、甲氰菊酯、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氰戊菊酯、敌敌畏、杀螟硫磷、辛硫磷、啶虫脒等10种,以及收购和批发单位违规使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等防腐剂。禽蛋主要为自配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禁用兽药及其他违禁物质、不按规定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销售残留超标禽蛋,主要是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甲硝唑、地美硝唑等4种。
(三)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执行不规范。主要是生产主体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未形成常态化开具习惯;收购主体未按规定收存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未严格落实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可溯源凭证责任。
三、整治攻坚措施
(一)整治时间
杨梅(高风险水果品种):3月-7月;
禽蛋(高风险畜禽品种,含鸭蛋、鸡蛋、鸽蛋):4月-11月;
(二)重点地区
1.杨梅:全市范围内杨梅种植规模经营主体,淡溪镇、岭底乡、北白象镇、乐成街道、雁荡镇、清江镇、湖雾镇、盐盘街道等地产量较大。
2.禽蛋:全市范围内蛋鸡、蛋鸭、蛋鸽等养殖经营主体,大荆镇、南塘镇、淡溪镇、芙蓉镇、清江镇、南岳镇、城东街道、柳市镇、翁垟街道等地产量较大。
各乡镇要在据实更新报备高风险品种的种养殖经营名单,并实现网格化管理。
(三)攻坚措施
坚持产管并重,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节,建立一张风险区域分布图、一张风险主体清单、一张管控措施清单,推进数字化全程全链条质量管控,确保管出效能、溯出源头、导出责任、治出实效。在部、省、市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我市加强整治攻坚措施清单如下:
乐清市高风险品种整治攻坚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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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攻坚措施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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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备查验工作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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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张风险区域分布图 |
各乡镇(街道) |
报备,跟踪监测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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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张风险主体清单(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兼顾小农户和休闲垂钓场所) |
各乡镇(街道) |
报备,跟踪监测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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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张管控措施清单 |
“三年行动”工作组 |
报备,跟踪监测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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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面推行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加强“浙农码”合格证和“浙食链”数字追溯衔接。 |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线上查验和线下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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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落实市场环节的索证验码。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线上查验和线下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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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执法打击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
案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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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培树典型(典型案例) |
“三年行动”工作组成员单位 |
典型经验、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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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措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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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制生产主体分布图。严格落实全覆盖排查要求,编制高风险品种的生产主体分布图,采取乡镇排摸、村居和养殖户确认等措施,切实将主体网格化管理落到实处。 |
各乡镇(街道) |
各地要据实更新报备高风险品种的种养殖经营名单,并实现网格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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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施杨梅、禽蛋、豇豆、贝类水产品监督抽查。 |
市农业农村部门 |
重点检测禁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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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市场环节针对性抽检批次。开展批发经营环节专项执法抽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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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卡在基层监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做到“用什么检什么、检什么标注什么”。 |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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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大辖区内农资经营、农药使用执法检查力度。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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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重点检查:1严格执行限用农药管理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购销台账和溯源管理等措施,继续巩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自愿退市成果。2温产农药产品落实二维码标注、追溯管理制度。3加强兽用原料药管理,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4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5严格实行杨梅用药专柜制度。6对高毒农药和禁用兽药零容忍。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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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乡镇推进杨梅基地上山路口设卡检查及上山巡查工作等措施。在禁喷期期间不使用任何农药、激素等。 |
各乡镇(街道) |
在杨梅采摘前15天及采摘、上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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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对杨梅生产、经营主体检出禁用农药,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坚决予以现场强制落果、就地销毁等处置措施,并依法查处。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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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充分利用限用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对限用农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应依法严厉查处。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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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推行绿色生产,加强生产减药控残管理机制 |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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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推进统防统治替代分散防治,落实杨梅绿色防控措施(推广轮作间作模式,降低菌源基数和虫口密度,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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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推进蛋禽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建设,加大减抗替抗产品的推广使用,重点覆盖氯霉素、氟苯尼考、金刚烷胺和恩诺沙星等产蛋期禁用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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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推广贝类水产品健康养殖,做好苗种产地检疫,推行水产养殖投入品白名单制度,建立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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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肃质量追溯,推行达标合格产品亮证上市。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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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按主体标签进行分类纳入农产品质量追溯库,推行合格证电子化、信息化,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管理信息联通省级或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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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加强快检体系,推行带证农产品的开具与质量检测信息相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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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书面告知养殖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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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运用“浙食链”线上搜索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高风险品种的销售经营进行排摸,积极开展“浙食链”应用等事前指导。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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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农批市场主办方要与入场的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主动应用“浙食链”履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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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指导高风险地区乡镇提升禁用药的快速检测能力,加强相关能力培训。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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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协同指导收购主体落实收取保存和分装混装后再开具合格证的要求,探索高风险品种的收购主体实名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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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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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并留存高风险品种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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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对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高风险品种,农批市场主办方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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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严格落实巡查检查全覆盖。
重点检查网格化管理是否做到明确区域、明确方位、明确养殖产品、明确面积,是否存在溯源管理负面清单明示的事项。 |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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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熔断机制”。
对带证农产品连续2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业农村部门在“浙农码”合格证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在“浙食链”上公示检测不合格信息两周,公示期间暂停上链,公示结束并达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在“浙农码”合格证平台、“浙食链”上消除警示信息。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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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制度。对“应开未开”的生产主体,实行信用监管联合惩戒。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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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会共治机制。 |
“三年行动”工作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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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五个一”服务行动。 |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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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加强市民监督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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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反馈。 |
7部门按职责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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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严处罚违法生产、经营主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做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流入市场或造成其他次生危害。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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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刑事办案检测鉴定、专家意见出具及涉案产品保管、处置等保障。对跨区域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或发送协查通报,努力追根溯源。加强立案监督。 |
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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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溯源管理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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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监管的。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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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的。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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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规定“亮证”销售的。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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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测发现使用禁限药物的。 |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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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传虚假追溯信息的。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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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网格内生产经营主体日常巡查执行不力的。 |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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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年内被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累计2次以上(含2次)或拒不整改的。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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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拒不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查的。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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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王旭广0577-61880128;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科夏锦泉,0577-62590557。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行政告知书(样式)
2.高风险品种抽样检测及执法办案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行政告知书
为进一步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品种)生产单位及个人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认真、严格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生产主体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xx(品种)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优质产品取信于民,牢固树立“质量为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放心的产品。
二、承担法定义务。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杜绝使用来源不明的农药,杜绝使用任何化学保鲜剂和防腐剂。依法建立健全和保存生产档案记录,科学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切实保障xx(品种)质量安全。
三、坚持诚信生产。健全葡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生产人员技能培训和自律,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的品种。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全链条追溯。
附件2
高风险品种抽样检测及执法办案情况统计表
(202X年XX月XX日—202X年XX月XX日)
填报单位: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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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检查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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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生产经营主体(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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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测
(批次) |
抽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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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速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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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阳性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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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速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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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阳性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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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测(批次) |
抽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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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不合格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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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禁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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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残留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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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批次) |
抽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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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不合格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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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禁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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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残留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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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件) |
办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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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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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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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问题品种(xx) |
无害化处理问题(xx)品种(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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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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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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