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队营养品(以下简称“营养品”)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的科学性,杜绝营养品的兴奋剂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营养品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品通则》(GB24154-2015)中所列类别产品,营养品的采购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体育总局科教司是营养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检查营养品的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定期发布集中采购营养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国家队特殊需求,在安全、科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目录。

第四条 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运医所”)受体育总局委托负责营养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营养品分类及遴选标准,制订集中采购营养品工作实施细则。

(二)研究制订集中采购营养品产品目录并报体育总局批准后发布。

(三)制定营养品使用指南,审核营养品集中采购申请,并对营养品集中采购、使用全流程开展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四)制定营养品兴奋剂抽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定期开展实地调研和检查,对供应商和入选产品进行考核评价。

(六)汇总营养品管理有关数据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负责建设和维护营养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五条 国家队管理单位(含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具有国家队管理职能的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明确营养品安全管理和使用责任,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存放、使用营养品。

(二)科学制订营养品采购和使用计划,严格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订购、交接和使用营养品。

(三)制定本单位营养品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营养品,并加强安全教育,确保营养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国家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营养师,每年必须参加体育总局举办的国家队运动营养师继续教育及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并在“平台”上提交培训证书。

(五)倡导科学合理使用营养品,并积极配合运医所开展营养品使用效果评价工作。

第六条 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国家队集中采购营养品招标工作。

(二)协助国家队管理单位与供应商确定采购订单。

(三)对供应商所提供营养品进行验收并集中入库保管,向国家队管理单位妥善交接营养品,做到全过程录像,各环节追溯可查。

(四)根据制定的兴奋剂抽测计划,将抽检产品送至反兴奋剂中心进行检测。

第七条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本办法中的国家队营养品检测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测,并将结果上传至“平台”,一旦检出不合格营养品,及时向运医所报告。

(二)对营养品的兴奋剂检测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进口营养品的年度集中论证和申报工作。

(二)审核、批复营养品集中采购计划。

 

第三章 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 订购

(一)国家队管理单位结合各单位财政年度预算向财务中心提交营养品使用年度计划,包括拟订购营养品的品种、数量、经费预算等。

(二)国家队管理单位应在“平台”上提交订购申请,申请应包括营养品名称、数量、经费预算及财务中心出具的采购计划批复证明等,并依据专家审核要求提供1个月内的运动员机能状态指标检测结果、伤病诊断证明等材料。

(三)运医所组织专家组于每月上旬对提交的订购申请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采购环节。

(四)国家队管理单位如对审核结果存在争议,可在“平台”上提出复核申请,专家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五)订购申请经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由装备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实施采购,并指导国家队管理单位与供应商确定采购订单。

第十条 验收

装备中心在接收供应商提供的营养品时,须与供应商在“平台”上提交的产品生产批号、兴奋剂检测报告、发货后的货物物流信息、发货单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将营养品进行独立仓储,并在“平台”上同步报备可视化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交接

装备中心负责将订单产品发放给国家队管理单位。国家队管理单位在接收营养品时须严格对照发货单并查验该批次兴奋剂检测报告,保留可视化过程记录,完成营养品交接确认单,并在“平台”上同步填报确认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

(一)营养品的使用要做到一人一方案,运动员应在营养师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营养品。

(二)国家队应按要求每月填报营养品使用记录,并将使用记录上传至“平台”。

 

第四章 反兴奋剂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同款每批次营养品须在国家队采购前接受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测,并获取兴奋剂检测合格报告。经批准在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重大赛事准予使用的营养品,须在赛事举办前3个月接受兴奋剂检测。

第十四条 装备中心按运医所制定的抽测计划,对其入库保管的营养品抽样并送检,原则上每款产品每年抽样检测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如有营养品未通过兴奋剂检测,运医所应立即通知国家队管理单位和装备中心停止使用并封存该营养品供应商所供所有产品。

 

第五章 督导检查和处罚


第十六条 由体育总局科教司牵头对国家队营养品安全使用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尽职履责,如因营养品管理失职失责导致运动员出现兴奋剂问题,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如不按规定每月上报使用记录,或使用记录与实际使用不符的国家队,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视情况停止该国家队申购营养品的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九条 国家队严禁使用目录外营养品。对违规使用目录外营养品的单位和国家队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运动员违规使用营养品出现的兴奋剂问题,将按照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对于兴奋剂检测不合格的营养品供应商,将依据协议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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