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街道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街道同意,现将《乐成街道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成街道办事处
2016年6月14日
乐成街道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乐清市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方案》(乐政办发明电〔2016〕59号)和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摸清粉尘涉爆工贸企业情况的基础上,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监察,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突出整治工贸行业中的粉尘涉爆企业重点问题和隐患: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可燃性的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质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整治措施
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必须始终坚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粉尘涉爆场所发生各类事故。这次专项行动,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十条刚性规定”和“五条问责措施”,狠抓工作的落实到位。
(一)十条刚性规定
1.对无证无照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2.对生产加工车间设在违法建筑内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民房内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未按规定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7.未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8.除尘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粉尘涉爆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9.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动火审批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10.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二)五条问责措施
1.街道网格员、驻村干部是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排查责任主体,必须对网格内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全面排查,对未按规定排查到位,出现漏查漏登漏报,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
2.街道是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对网格员、驻村干部等排查上报的各类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街道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执法责任主体,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未整改或依法处置不力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4.街道办事处对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负有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启动问责。
5.国家公务人员,对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采取纵容包庇的,经查实,一律启动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步骤
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从2016年6月上旬至8月上旬结束。
(一)全面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12日至6月15日)。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摸清粉尘涉爆企业底数,认真填报附件中表格,建立粉尘涉爆企业档案。同时督促企业按照《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整治自查表》自查自纠,组织技术专家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开展执法检查,对粉尘涉爆非法违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问题企业依法下达整改、停产整顿指令,该关闭取缔的依法关闭取缔;集中打击消除一批粉尘涉爆重大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惩处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集中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三)验收总结阶段(7月16日至8月8日)。对问题企业的隐患整改逐一核查和验收,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进行巡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回头查”,认真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全面总结。8月份以后,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实行长效管理。
五、职责分工
1.街道安监所:履行安委办职责,负责牵头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整治工作,督查通报整治工作进度;负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乐成住建所、城建办:督促涉尘企业拆除已经确认的违法建筑,牵头组织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
3.城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查处涉尘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把好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和监测。
4.城区市场监管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涉尘场所依法予以取缔,对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的涉尘企业营业执照依法予以注销。
5.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依法对涉尘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6.乐成供电所:配合各单位落实断电措施,检查关停涉尘企业的非法用电情况。
7.乐成派出所:负责维护“双月”攻坚行动过程的社会秩序,打击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查处关停涉尘企业偷盗用电行为。
8.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涉尘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掌握涉尘企业底数,对排查出的涉尘企业对照标准进行集中整治。
9.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可能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场所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性认识,加强“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粉尘爆炸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极强的破坏性,爆炸产生的爆轰波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性的认识,把集中整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提高粉尘危害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街道成立由街道主任曾小林为组长,街道副主任周宏彦为副组长,乐成派出所、城区环保所、安监所、城区市场监管所、乐成住建所、城建办、乐成供电所、乐成消防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安委办。
(二)做好粉尘防爆专题培训,推动企业落实防爆专业培训。街道安委会组织开展各参与整治工作人员和各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督促粉尘涉爆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涉尘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学习掌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本单位粉尘危害特性及防爆措施、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各项内容。
(三)摸清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健全粉尘涉爆企业监管档案。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本辖区粉尘涉爆企业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填报《乐清市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1),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送街道安委办。同时根据整治情况,及时更新基础情况表名单。今后凡是漏管、漏调查,没有档案名单而发生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属地监管责任。
(四)加强现场执法检查,整治粉尘涉爆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在粉尘涉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自查自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并填报《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表(试行)》(附件2)基础上,集中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检查,逐一填报《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试行)》(附件3)。对未落实自查自改要求、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建筑规范设计、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强制手段,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粉尘涉爆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相关证照不全以及未设置独立厂房或厂房建在居民区内的企业必须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五)突出“双月”攻坚专项行动重点,强化重大隐患问题整改跟踪督办。对粉尘涉爆企业自查阶段排查梳理出的突出问题,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督促、检查企业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或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抛光工艺及工位数在10个以上、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开展重点整治、执法检查。同时,要根据各类粉尘的理化特性和危险程度,突出重点,实行“红、黄、绿”分类管理。一是对非法违法、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确定为红色一类,坚决予以取缔关闭。二是对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或停产整治的企业,确定为黄色一类,逐个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三是对安全条件较好,安全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确定为绿色一类,加强对企业指导提升,作为典型示范,带动其他企业的整体提升。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紧盯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整治,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存在隐患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部门职能,依法确定整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落实安全监控措施,每周五下班前填报本周《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及其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进度表(试行)》(附件4)并报送街道安委办。街道安委办将汇总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迟缓、迟报、不报的以及对企业隐患问题推动整改不力的,将通报批评。
(六)落实各级整治责任,确保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责任,以整治行动为契机,彻底消除监管死角,实现闭环管理。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健全“一地一册、一企一档、一隐患一措施”制度,做到企业基本情况全掌握、执法检查有记录、隐患整改有档案、取缔关闭有巡查。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紧盯存在重大隐患、非法违法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粉尘涉爆企业,加大巡查力度,严防前纠后犯、死灰复燃;要密切关注部分粉尘涉爆企业危险性工艺外包转移等问题,接受委托加工企业在本辖区内的,要严格检查并督促其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强化源头治理;要在本地区优选整改较好的粉尘涉爆企业作为示范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带动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实行逐级约谈警示。整治期间发生涉尘爆炸事故的地方,对“打非治违”不力,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倒查属地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
请各城乡社区、办公室、中心,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将粉尘防爆集中整治“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总结,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前和8月5日前报送街道安委办(联系人:郑凤娟,电话:61886153,QQ:568478293)。
附件:1.乐清市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调查摸底表
2.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表(试行)
3.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试行)
4.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及其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进度表(试行)
附件1
乐清市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摸底调查表
单位名称: 领导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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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企业
地址 |
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企业安全管理人及联系电话 |
所属行业 |
粉尘种类 |
是否规上
企业 |
抛光
工位数 |
员工总数 |
涉及粉尘作业人数 |
建筑是否符合要求 |
通风除尘系统是否符合规范 |
属于“红、黄、绿”三色管理中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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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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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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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红色类 家,黄色类 家,绿色类 家。
附件2
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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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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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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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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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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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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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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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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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的可燃粉尘种类及安全状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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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行业 |
企业生产加工涉及可燃粉尘的产品 |
可燃粉尘种类 |
涉及可燃粉尘生产作业区域面积 |
涉及可燃粉尘作业人数 |
选用粉尘防爆安全除尘系统(台/套)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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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
布袋 |
旋风 |
湿式 |
未选用防爆安全除尘设备 |
无配置除尘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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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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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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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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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 |
安全要求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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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 |
1.1 |
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筑物必须是框架结构。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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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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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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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割作业分区隔离、木制品加工与喷漆作业分区隔离等)。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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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设在多层厂房一层以上楼层,应设有独立安全出口,厂房的门(包括车间在厂房内的门)应向疏散逃生的方向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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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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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尘系统 |
2.1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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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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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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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若泄爆装置泄爆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爆装置。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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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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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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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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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应针对粉尘爆炸特性选用除尘方式。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布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木质家具机械加工可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干式布袋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部。 |
1《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2《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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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
1《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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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除尘主风管设计风速应按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铝镁金属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计算;铝镁制品抛光打磨加工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3m/s,木材加工系统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0m/s,风管内不应出现连片积尘。 |
1《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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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主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主风管应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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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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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干式布袋除尘器应按规范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装置,设置清灰气压监测装置。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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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干式布袋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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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湿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不得密闭,应有通风气流;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应按规范设置水量、水压的连续监测装置。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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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风机、叶片运转正常,无摩擦、碰撞,无异常杂音。 |
1《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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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火防爆 |
3.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 50058的要求。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 12476.1)5《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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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4《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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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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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 12158的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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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动火作业应按照制度的规定审批,动火作业安全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动火作业前,作业区应进行全面的粉尘清理;动火作业时,作业区生产加工系统(包括除尘系统)应停机;动火作业区不得进行交叉作业。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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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应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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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粉尘清理 |
4.1 |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文3《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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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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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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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管理 |
5.1 |
企业应建立及完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重点明确及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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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企业应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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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企业应依照本检查表并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重点检查治理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做到“一隐患、一对策”,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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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企业应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及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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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包括按防爆安全要求使用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应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账。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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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企业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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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自查结果情况属实,本单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落实整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网格管理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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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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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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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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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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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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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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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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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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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的可燃粉尘种类及安全状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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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行业 |
企业生产加工涉及可燃粉尘的产品 |
可燃粉尘种类 |
涉及可燃粉尘生产作业区域面积 |
涉及可燃粉尘作业人数 |
选用粉尘防爆安全除尘系统(台/套)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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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布袋 |
旋风 |
湿式 |
未选用防爆安全除尘设备 |
无配置除尘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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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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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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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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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 |
安全要求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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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构)筑物 |
1.1 |
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筑物必须是框架结构。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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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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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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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尘系统 |
2.1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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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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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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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若泄爆装置泄爆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爆装置。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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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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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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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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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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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火防爆 |
3.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 50058的要求。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 12476.1)5《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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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4《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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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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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粉尘清理 |
4.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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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管理 |
5.1 |
企业应建立及完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重点明确及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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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企业应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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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企业应依照本检查表并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重点检查治理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做到“一隐患、一对策”,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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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企业应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及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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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包括按防爆安全要求使用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应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帐。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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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企业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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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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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签字): 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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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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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乐清市粉尘涉爆企业及其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进度表(试行)
领导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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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月 日治理工作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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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人次 |
检查企业数(家) |
新发现隐患(项) |
发出整改指令(条) |
停产整顿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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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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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月 日企业整改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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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
名称 |
粉尘类别 |
隐患和问题 |
属于“红、黄、绿”三色管理类别 |
整改意见 |
整改期限 |
整改进度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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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执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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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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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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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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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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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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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为周报表,由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安委办汇总本周监管工作和企业整改情况填报;2、整改率计算公式:(自整治行动始至本周已完成整改企业数/应完成整改企业数)×100%;3、“执法措施”,填写实施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执法措施;4.每周五下班前汇总上周情况报送市安委办(联系人:谢传银,联系电话:61882862,QQ:836152698)
抄送:市府办,市安委办,市安监局。
乐成街道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