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商消〔2016〕8号: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6〕1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扣中心,全面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对于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倒逼产品质量转型升级,进而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立足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仍不容乐观的现状,进一步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要强化经费保障,突出监管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消费诉求热点和市场秩序难点开展质量抽检。省工商局制定了全省年度总体抽检工作计划(见附件1),各地要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6条规定,严格确保完成任务。除做好省级、市级抽检工作外,还要指导、督促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好当地质量抽检工作。要依法依规选择具备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明确检验任务和质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检验机构低价恶意竞争,影响抽检工作效能。

二、规范程序,依法及时做好不合格商品后处理工作

要按照抽检程序的规定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对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对最终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无论案值大小,都要及时转入立案程序依法查处。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作用。总局和省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全省各地查处抽检不合格案件和抽检结果公布情况组织进行集中抽查,并进行通报。

三、注重长效,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

各地要强化抽检结果的综合利用,抽检结果要及时输入12315行政执法软件中的商品质量抽检板块,实现抽检信息全省共享。要加强抽检信息的定期分析,为消费预警、执法监管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情形,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切实保障商品市场的消费安全。

附件:2016年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