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委关于温州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温州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被征收人科学合理选择补偿方式,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带头助迁问题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企业房屋的,国有企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时或提前腾空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腾空验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应有的带头示范作用。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漫天要价、无理阻挠、拒绝配合的国有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二、关于国有企业房屋征收政策适用问题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企业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依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91号)及各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国有企业商业、办公等其他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关于落实承接区域工业用地问题
因生产需要确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国有企业,迁入市域各类产业平台或浙南产业集聚区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落实工业用地。各类产业平台或浙南产业集聚区应适当放宽入园条件,同时要加强协调,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通过异地搬迁改造,推进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加大投入,把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承接产业平台功能整合提升。
四、关于补偿资金保障问题
被征收的国有企业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等。
五、关于国有企业工业用房涉及职工宿舍的处理问题
征收国有企业工业用房涉及职工宿舍的,其中已完成房改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未完成房改的职工,符合房改政策的,按照房改有关政策予以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对承租或以其他形式居住的人员,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市区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体系;对职工自行在工业厂房内国有土地上搭建的房屋,原则上按违章建筑处置。国有企业职工房改房进行补偿后,其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从企业被征收土地面积内扣除。
六、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国有企业工业用房补偿问题
对已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的国有企业房屋,征收评估时,其土地补偿价值可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予以评估确定,其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
七、关于国有企业工业用房征迁工作机制问题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企业房屋的,由属地政府调查排摸后,明确责任主体,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分管副市长牵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尽快完成征迁工作。国有企业要明确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属地政府征迁涉及市级国有企业的,应当积极主动与国有企业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需提交市政府协商解决的,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研究确定。
八、关于部门联动工作职责问题
市、区两级政府是国有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属地乡镇(街道)是具体实施单位。各级部门应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共同做好国有企业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国资部门应督促国有企业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牵头做好所属被征收国有企业与征收部门的协调。征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由被征收企业所在的国资集团做好改制总体方案,按《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温政办〔2009〕136号)文件要求报批,并负责做好职工稳定及分流安置工作,国资部门对改制工作予以指导,并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经信部门牵头编制工业搬迁改造总体规划指引,牵头协调落实承接区域工业用地和搬迁入园条件;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筹集和按时拨付;国土资源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业用地指标,指导落实承接区域工业用房的供地工作,负责认定被征收国有企业土地的性质和使用功能;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国有企业工业用房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房屋使用功能认定工作,指导做好承接区域工业用房的规划选址和功能布局;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房屋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社保部门负责被征收国有企业涉及改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浙南产业集聚区负责协调承接区域工业用地的落地工作。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企业房屋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