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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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全市经济稳中向好,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企业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一级市场行情,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对工业项目出让土地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适度降低企业保险费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5%执行,工伤保险按照不同行业风险程度分类,最低行业基准费率按照0.2%执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0.8%执行。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工商业销售电价下降政策,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推动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降低用电大户用电成本。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水成本。运用市场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合理区分企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降低0.20元。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联合授信机制,适度提高企业授信额度。对优质企业执行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对其他企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 六、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两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取消小微企业房屋登记费和房产交易手续费;积极推行出口产品检测结果第三方采信制度,免收企业产地证签证费和空白证书工本费。 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按80%收取,信息服务费和场地租赁费按50%收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 八、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 九、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等各类项目的清单。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 十、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 十一、减轻企业联合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凡符合政策条件的,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符合政策条件的免征契税;企业联合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联合重组,对重组后作为子公司,纳税地仍在我市五年内不外迁的,给予被并购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并购重组时产生的个人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给予被并购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1%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鼓励传统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在10家以上的,享受电商园区同等政策,不受“运营满1年”的限制。 十三、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扩大基地生产、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改良、政策性收购本地农产品的贷款贴息,贴息比例在3.5%以内。 十四、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度降低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降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同时建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清理涉企收费、土地资源利用、企业联合重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等五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分别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和协调。 本意见所称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农业企业、物流企业和建筑企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 征集部门: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