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与管理办法
附件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引导全市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备案与考评
第六条 申请市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及以上,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若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请年度开始计算)。
3.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6.创业服务特色明确,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每年举办创新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次,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其他佐证材料、备案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众创空间的备案与管理工作,每年视实际情况开展备案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择优推荐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市科技局进行审核。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众创空间发文备案。
第十条 近三年有发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行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众创空间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考评工作,年度考评以各众创空间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个等级,综合考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0%确定绩效评价优秀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考评结果以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考评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各众创空间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做好考评自查工作并报送至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评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众创空间,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获得考评优秀的市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第三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3个月内,由众创空间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保留其市众创空间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众创空间应提高其自身的市场化运营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众创空间,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开展促进区域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工作,做好市众创空间的实地考查、绩效评价、监测统计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众创空间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政纪律,按照现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嘉兴市级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嘉科高〔2016〕39号)和《嘉兴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嘉科高〔20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材料清单
1.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众创空间简介:包括空间基本情况、定位、发展特色理念和成功案例;
3.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众创空间负责人简介;
5.入驻创业项目(团队)和企业清单(附件3),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协议复印件;
6.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清单(附件4)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7.众创空间主要管理服务制度;
8.众创空间获得融资项目案例及证明材料。
附件2:
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众创空间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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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名称 | (盖章)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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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其他________(自行填写) | ||||||
注 册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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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企业法人 |
| 场地性质 | □自有 □租赁 | ||||
场地面积 |
| 服务行业领域 | □互联网+ □新材料 □新能源 □人工智能 □航空航天 □生命健康 □半导体 □其他:________(自行填写) | ||||
创业工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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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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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导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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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团队(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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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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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融资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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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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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孵化案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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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 |||||||
| 姓 名 | 手 机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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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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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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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清单
序号 | 团队或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创业方向(产品) | 法人代码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入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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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为“团队”非企业,则不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4:
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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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嘉兴市众创空间考评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权重) |
1 | 集聚创新 创业者情况 (15分) | 常驻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平方米) | 1 |
2 | 提供工位数(个) | 4 | |
3 | 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 | 4 | |
4 | 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 | 4 | |
5 | 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 | 2 | |
6 | 提供技术创新 服务情况 (15分) | 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 | 5 |
7 | 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 (注:指数 = 1×非发明专利数 + 5×发明专利数) | 8 | |
8 | 众创空间服务人员数量(人) | 2 | |
9 | 提供创业融资 服务情况 (15分) |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3 |
10 |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4 | |
11 |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3 | |
12 |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5 | |
13 |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 (15分) | 创业导师队伍(人) | 5 |
14 | 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 5 | |
15 | 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 4 | |
16 | 当年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数量(次) | 1 | |
17 | 提供创业成长 服务情况 (20分) |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 5 |
18 | 当年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 8 | |
19 | 当年众创空间内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数量(家) | 3 | |
20 | 当年众创空间内企业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金额(万元) | 2 | |
21 | 当年是否有上市(挂牌)企业(家) | 2 | |
22 | 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情况(8分) | 众创空间的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万元) | 6 |
23 | 众创空间开展品牌输出运营空间数(个) | 2 | |
24 | 加分项(12分) |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3 |
25 |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 4 | |
26 | 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