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 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全面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 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建设与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 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 决定》,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 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 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省级研发 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 究院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 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 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 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 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 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 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 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 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 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 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引领本行业的 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 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 明确主办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 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应当带头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工 作。研究制定支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组织企业研 究院申报认定,指导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建立督导与服务 机制,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运行评价和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 业;
(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 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 以上;
(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人以 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 四)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 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2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 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 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 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 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 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 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拟建设的企业研究 院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究院:
( 一)属于“互联网+” 、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 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 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申请 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 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 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 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 四)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 持续运行。
第十条 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 体公示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 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 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 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一般应具有高 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企业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 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 络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究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 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 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企业研究院聘 任。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 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企 业研究院序列管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 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 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 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 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重点 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 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 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究院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 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预 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 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究院资格:
(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 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的认 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 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究院资格 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主办企业字号+ 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原《浙江 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 浙科发条〔2014〕150 号)同时废止。
附表: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 位 | 评价标准 | 分值 |
一 、 研发 条件 和实 力 (25 分) |
1.科研人员 (10 分) | 在编人员总数 | 人 | 100 人及以上得 3 分,50-99 人得 2 分,50 人以下 不得分。 |
3 |
在编人员增长率 | % | 增长 10%及以上得 2 分,增长 0-10%得 1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 | 2 | ||
本科及中级职称 以上人员占比 |
% | 80%及以上得 2 分,60%-80%得 1 分,60%以下不 得分。 |
2 | ||
高层次人才 |
人 | 拥有 1 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2 分, 拥有 1 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1 分, 无髙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3 分)。 |
3 | ||
2.研发场地 (4 分) |
面积 |
㎡ | 3000 ㎡及以上得 4 分,2000 ㎡-3000 ㎡得 3 分, 1000 ㎡-2000 ㎡得 2 分,1000 ㎡以下不得分。 |
4 | |
3.科研设备 (4分) |
原值总额 | 万 元 | 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2000-3000 万元得 3 分, 1000-2000 万元得 2 分,1000 万元以下不得分。 |
4 | |
4.组织制度 (7分) | 组织架构和规章 制度建设 |
| 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 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 6-7 分,较好得 4-5 分,一般或较差得 0-3 分。 |
7 | |
二、 研发 活动 和成 果 (35 分) | 5.研发强度 (10 分) | 研究开发费用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得 10 分;9%-10%得 9 分;7%-9%得 8 分;5%-7%得 7 分;4%-5%得 6 分;4%以下不得分。 |
10 |
6.承担项目 (5分) | 新承担省部级以 上科研项目数 | 项 |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 3 分,承担 1 个省部级项目 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 5 | |
7.知识产权 (9分) | 发明专利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授 权量 |
件 |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得 1 分(累计不超过 7 分)。 |
7 | |
其他知识产权数 量 | 件 | 其他知识产权 12 件及以上得 2 分,6-11 件得 1 分, 6 件以下不得分。 | 2 | ||
8.科技成果 (5分) |
获省部级以上科 技奖数量 |
项 | 获得 1 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 5 分、二等奖得 3 分;获得 1 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 2 分、二等奖 得 1 分、三等奖得 0.5 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 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
5 |
|
9.标准制订 (6分) |
企业负责或参与 制订实施的国际 /国家/行业/地方 /团体标准数量 |
项 | 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 6 分,参与制订得 4 分; 主导制订 1 项国家标准得 5 分,参与制订得 3 分; 主导制订 1 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 4 分, 参与制订得 2 分; 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 3 分,参与制订得 1 分; 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6 分)。 |
6 |
三、 研发 绩效 和行 业贡 献 (40 分) | 10.技术与 产品(10 分) | 关键核心技术与 战略性产品研发 |
|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 9-10 分,较好得 6-8 分,一般得 0-5 分。 |
10 |
11.新产品 销售(5 分) |
新产品销售占比 |
% | 60%及以上得 5 分,45%-60%得 4 分,30%-45% 得 3 分,15% -30%得 2 分,15%以下得 1 分,无 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 |
5 | |
12.利税(10 分) | 利润率 | % | 10%及以上得 5 分,5%-10%得 4 分,5%以下得 3 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 | 5 | |
企业利税总额增 长率 | % | 增长 10%及以上得 5 分,增长 5%-10%得 4 分, 增长 0-5%得 3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 |
5 | ||
13.行业贡 献( 15 分) | 对补强产业链短 板、提升产业链 的贡献 |
|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 示范作用得 9-10 分,有较大促进作用得 6-8 分, 作用一般得 0-5 分。 |
10 | |
研究院研发仪器 设备共享 |
|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 5 分,较好得 3-4 分,一般得 0-2 分。 | 5 |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 .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 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 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 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本办 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 高新技术产业化。
(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 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 作。负责制定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 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 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 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 10 月底前将 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 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在我省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
(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 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5%,且研究开发费 用不低于 100 万元;
2.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 4%,且研 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50 万元;
3.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3%,且研究开发费 用不低于 800 万元。
(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软件类企业30 人),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 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
(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 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 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 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 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 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6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 研失信等行为。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 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及申报建设的企业 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发中心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发中心:
( 一)属于“互联网+” 、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 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 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申 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 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发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 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 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 三)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 四)企业研发中心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 和运行机制;
( 五)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开展随机 抽查,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 个工作日。公示期 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十一条 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以不同研究方向申报多个企 业研发中心的,各中心均须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所在县(市、 区)科技管理部门应 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 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一般应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 依托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中心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 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 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企业 研发中心序列管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 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 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 发中心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 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级企 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 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 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 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 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 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发中心资格:
(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 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 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 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发中心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企业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企业字 号+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原《浙江 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科发条〔2009〕75 号)同时废止。
附表: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 位 | 评价标准 | 分值 |
一 、 研发 条件 和实 力 (25 分) |
1.科研人员 (10 分) | 在编人员总数 | 人 | 100 人及以上得 3 分,50-99 人得 2 分,15-49 人 得 1 分,15 人以下不得分。 |
3 |
在编人员增长率 | % | 增长 10%及以上得 2 分,增长 0-10%得 1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 |
2 | ||
专科及中级职称 以上人员占比 |
% | 80%及以上得 2 分,50%-80%得 1 分,50%以下不 得分。 |
2 | ||
高层次人才 |
人 | 拥有 1 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2 分, 拥有 1 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1 分, 无高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3 分)。 |
3 | ||
2.研发场地 (4 分) |
面积 |
㎡ | 3000 ㎡及以上得 4 分,2000 ㎡-3000 ㎡得 3 分, 1000 ㎡-2000 ㎡得 2 分,500 ㎡-1000 ㎡得 1 分, 500 ㎡以下不得分。 |
4 | |
3.科研设备 (4分) |
原值总额 | 万 元 | 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2000-3000 万元得 3 分, 1000-2000 万元得 2 分,500-1000 万元得 1 分,500 万元以下不得分。 |
4 | |
4.组织制度 (7分) | 组织架构和规章 制度建设 |
| 中心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 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 6-7 分,较好得 4-5 分,一般或较差得 0-3 分。 |
7 | |
二、 研发 活动 和成 果(35 分) |
5.研发强度 ( 10 分) |
研究开发费用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000 万元得 10 分;9%-10%得 9 分;7%-9%得 8 分;5%-7%得 7 分;4%-5%得 6 分;3%-4%得 5 分;3%以下不得 分。 |
10 |
6.承担项目 (5 分) | 新承担省部级以 上科研项目数 | 项 |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 3 分,承担 1 个省部级项目 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 5 | |
7.知识产权 (9 分) | 发明专利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授 权量 |
件 |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得 1 分(累计不超过 7 分)。 |
7 | |
其他知识产权数 量 | 件 | 其他知识产权 12 件及以上得 2 分,6-11 件得 1 分, 6 件以下不得分。 | 2 |
|
8.科技成果 (5 分) |
获省部级以上科 技奖数量 |
项 | 获得 1 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 5 分、二等奖得 3 分;获得 1 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 2 分、二等奖 得 1 分、三等奖得 0.5 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 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
5 |
9.标准制订 (6 分) |
企业负责或参与 制订实施的国际 /国家/行业/地方 /团体标准数量 |
项 | 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 6 分,参与制订得 4 分; 主导制订 1 项国家标准得 5 分,参与制订得 3 分; 主导制订 1 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 4 分, 参与制订得 2 分; 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 3 分,参与制订得 1 分; 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6 分)。 |
6 | |
三、 研发 绩效 和行 业贡 献(40 分) | 10.技术与 产品(10 分) | 关键核心技术与 战略性产品研发 |
|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 9-10 分,较好得 6-8 分,一般得 0-5 分。 | 10 |
11.新产品 销售(5 分) |
新产品销售占比 |
% | 60%及以上得 5 分,45%-60%得 4 分,30%-45% 得 3 分,15% -30%得 2 分,15%以下得 1 分,无 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 |
5 | |
12.利税(10 分) | 利润率 | % | 10%及以上得 5 分,5%-10%得 4 分,5%以下得 3 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 | 5 | |
企业利税总额增 长率 | % | 增长 10%及以上得 5 分,增长 5%-10%得 4 分, 增长 0-5%得 3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 |
5 | ||
13.行业贡 献(15 分) | 对补强产业链短 板、提升产业链 的贡献 |
|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 示范作用得 9-10 ,有较大促进作用得 6-8 分,作 用一般得 0-5 分。 |
10 | |
研发仪器设备共 享 |
|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 5 分,较好得 3-4 分,一般得 0-2 分。 | 5 |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 .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1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