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提升传染病防治水平,探索“互联网+卫生监督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65号),我委决定于2016年继续深化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今年的试点范围,除了原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办监督〔2014〕1号)确定的试点单位以外,扩大到各市。每个试点市应当选择辖区内全部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至少50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试点期间原则上不调整。        (二)试点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干预等。        1.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较大规模的未定级民营医院根据住院床位总数视同为同等级医院),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7项。        2.综合评价。试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对试点医疗卫生机构7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总得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总得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总得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3.结果干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动态监管,将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二、职责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指导、培训和信息汇总,研究完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各试点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时间安排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安排:        2016年6月,根据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培训。        2016年7月-2016年10月,试点地区根据各自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016年10月15日前,各试点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试点工作分析报告与汇总表(附表6、7)书面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2016年10月底前,省卫生计生委将试点工作分析报告与汇总表书面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四、工作要求        试点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试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省、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监督执法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分析与通报制度,逐步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效率与水平。        联 系 人: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管理监督科  俞汀        联系电话:0571-87838252(传真)        电子邮箱:wsjd_yt@zjwst.gov.cn        附件:1.二级及以上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2.一级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3.其他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5.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6.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汇总表        7.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分项监督评价结果汇总表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