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 2016年 10月 10日 前 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联系人:曹玮,联系电话:89090382,电子邮箱:332969836@qq.com。

联系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市人力社保局1号楼307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讨论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各商业保险市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得用于整形、美容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的具体品种由卫计行政部门确认后公布。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州保监分局

                     2016 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