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18日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25年11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一段修改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一般不作审查,但有证据表明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不符合该规定的除外。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二段中的“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修改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第二段新增一句,内容如下: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和第6.2.2.2节各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第一段修改为: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所称的动物不包括人,所述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关于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最后一段修改为: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关于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修改为: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七、关于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标题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修改为: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三)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新增第6.1.1节,内容如下:
6.1.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中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四)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中的“6.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修改为“6.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将“6.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修改为“6.1.3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将“6.1.3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修改为“6.1.4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五)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新增第(1)项,内容如下:
(1)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八、关于新增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7节,内容如下:
7.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在流媒体、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应用领域中,各种类型的数据一般以比特流的形式生成、存储、传输等。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客体的审查以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作出具体规定。
7.1保护客体的审查
7.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仅仅涉及一种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比特流,其特征在于,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生成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比特流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
7.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通常视频数据通过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比特流通过视频解码方法生成视频数据。如果一种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能够实现存储或者传输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因此,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方法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7.2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7.2.1说明书的撰写
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保护主题涉及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说明书还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7.2.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撰写成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一般应当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通过引用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
九、关于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第二段修改为:
术语“动物”的定义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规定。术语“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其中所述的动物和植物可以是动物和植物的各级分类单位,如界、门、纲、目、科、属和种等。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最后两段修改为: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的、未经技术处理的、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当野生植物经过人工选育或者改良,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时,该植物本身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
根据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的定义,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而获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在其群体上不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或者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节修改为:
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者植物。如果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第五段修改为: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第(3)项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二、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一段修改为:
审查决定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4)项最后一段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第一段修改为: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四、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新增第(2)项,内容如下:
(2)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的“(2)”修改为“(3)”,将“(3)”修改为“(4)”,将“(4)”修改为“(5)”。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五、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3)项修改为:
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六、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新增第4.6.4节,内容如下:
4.6.4修改文本的提交
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应当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专利权人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本章第4.6.3节规定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七、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第(1)项第三段修改为: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修改为:
(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出退款请求。
(5)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6)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请求。
(7)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提出退款请求。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2节删除。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3节的“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修改为“4.2.1.2不予退款的情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1节新增第二段,内容如下:
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
(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第8.3节,内容如下:
8.3快速审查
对于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者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规定的,可以快速审查。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8.3延迟审查”修改为“8.4延迟审查”,将“8.4专利局自行启动”修改为“8.5专利局自行启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修改为:
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
二十一、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修改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许可人、被许可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变更日、变更项(许可种类、许可人、被许可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合同备案解除日。
二十二、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对于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或者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