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在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文市〔2015〕3号),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15〕1号)两个文件下发后,全省11个市及义乌市都及时上报了申报方案,经我厅汇总审核,确认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和“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试点”两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试点,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和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试点,是文化行政部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两项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预定方案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深化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使上网服务场所审批和管理工作与市场发展相适应。通过试点,逐步消除制约行业发展的政策限制和制度壁垒,激发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推动我省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策执行标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规定,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可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做统一规定;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的相关政策措施,公开管理信息,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企业有序投资、合法经营,确保所辖区域内试点政策统一、行政行为规范、日常监管到位。
三、加强试点分类指导,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各地在开展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中,要坚持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为总体思路,以“转型升级、提升形象”为目标,协同多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各地试点场所的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现场观摩、论坛交流、行业培训、发布案例、推广经验、行业激励等多种方式,鼓励上网服务场所探索多种业态和经营方式,改善环境,优化服务,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四、加强信息宣传沟通,适时开展督导工作。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对两项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畅通监督渠道,注意倾听公众的诉求和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各市于每个季度末将两项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度、主要成效(须含不同类型转型升级试点场所的发展变化)、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省文化厅也将适时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调研督导并予以通报。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化厅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