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一线作业工人的安全意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建筑工人工资纠纷,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根据《关于我市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暨“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86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落实乐清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暨平安卡制度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平安卡”使用所需设备,凡未按要求配置“平安卡”使用所需设备的工程,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并在以后标化工地中间验收和评审中一票否决。

二、2015年6月1日前,在我市范围内已开工但尚未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平安卡”使用所需设备。凡未按要求配置“平安卡”使用所需设备的工程,在以后标化工地中间验收和评审中一票否决。

三、刷卡设备设置要求和“平安卡”申领程序详见《关于我市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暨“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86号)。

四、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五、建筑工地“平安卡”的使用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为责任人,纳入工程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总承包企业负责卡发放、信息收集与日常管理。应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发放“平安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后5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作业人员遗失“平安卡”的,总承包企业应在核实后及时予以重新办理,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衔接。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主要承建商负责,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主要承建商负责。

六、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平安卡”管理制度,所有实施“平安卡”管理的工地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大门出入口有专人值班,所有工人必须凭卡进出、持卡上岗。

七、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实行“平安卡”管理,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认真检查“平安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工程所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未按本通知督促、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平安卡”管理的,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方面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八、我局安监站将“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督工作范畴,对施工现场执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并记不良行为。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4月3日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