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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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六)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七)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人行乐清营管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报表体系,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出让土地宗地管理档案。 市税务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催收催缴、入库等工作。 人行乐清营管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与受让人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协同市税务局准确反映出让土地地号、位置、容积率、出让地块面积及建筑面积等基本要素。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和依法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时限等,并配合市税务局督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八、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九、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十、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十一、城市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者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支出等。 十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农业农村支出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农业农村支出的比例,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四章 土地出让收入的计提和分配 十四、土地出让收入中应按规定计提和扣除的相关项目及费用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节基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及成本类费用等(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由土地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负担。 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在地块出让前,应及时将实际发生的成本类费用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归集后抄送市财政局。 十五、土地出让收入按标准计提和扣除后,剩余部分作为待分配收入,由市财政局和乡镇(街道)、功能区按规定比例,通过预算安排使用。市财政局与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的分成比例具体为:乐成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全额统筹安排预算支出;柳市镇、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市财政20%、属地80%的比例分成;其他乡镇(街道)按市财政31%、属地69%的比例分成。 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对于土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商住的,按其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12%补助给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从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中列支。对于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医疗、教育项目的,按每亩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局与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依据分成比例结算、承担,并补助给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被征地村基础设施项目或村集体经济发展。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突破政策给予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补助。 第五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规定 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组成,具体按照我市耕地取得平均成本收取,授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发布具体收取标准。 十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作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认真对接各项目建设单位供地情况,准确测算全市全年土地划拨收入预算,并计入年度政府基金收入预算。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应纳入其工程项目总投资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申报和列支。 第六章 预决算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在每年第三季度通知有关单位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土地收储等计划,要求各相关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报送,归集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并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并由市政府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十九、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人行乐清营管部以及市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土地出让公告时间在本办法施行之后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8〕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乐政发〔2014〕5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一览表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一览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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