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乐清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等办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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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直属部门,下属各单位,各企业: 《乐清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乐清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乐清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乐清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乐清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等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开发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意见》(浙委〔201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部门(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多发,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及干部提拔使用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内容 (一)各部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失职的; 3、对列入市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4、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直属部门、下属单位、联系企业组工作人员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联企组工作人员所联企业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失职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与管委会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对列入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1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对被“一票否决”的对象,作以下处理: 1.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责任人取消党代表推荐资格。 2.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三、执行程序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评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确认及干部提拔(晋升晋级)等事项,由开发区安委办负责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并由开发区安委会负责作出“一票否决”决定。 (一)开发区安委办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票否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向开发区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二)开发区安委办在调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决建议,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开发区安委会;开发区安委会收到否决建议后,应在5天以内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三)开发区安委办将开发区安委会的否决决定,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本级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当给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其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组织表彰奖励活动的单位予以取消。 四、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开发区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 (三)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切实把好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口,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应及时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四)把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开发区安委会要及时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五)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