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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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 现将《乐清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财政局 农村工作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乐清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消除转化薄弱村、空壳村,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加强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1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设支持建设村级物业项目、混合功能项目、异地联合购建项目、农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乡村旅游经济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 市财政整合安排的其他相关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农办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职,协同配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初审和申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市农办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和乡镇街道核查情况,制定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建议,上报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计划,核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规模。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 (一)农业资源开发补助。扶持荒山、荒地、荒丘、荒滩“四荒”空闲地、可养殖水面等基础设施改造,发展特色产业园、休闲观光园等村集体增收项目。 (二)物业项目建设补助。盘活改造村办公用房、会堂、旧校舍等闲置集体房产,发展物业项目;违章建筑拆后空间利用,低效地开发利用,新建物业项目;采取多村联合,异地购建物业项目等给予资金补助,增加村集体物业收入。 (三)乡村旅游项目补助。以土地出租或参股,引入工商资本,发展开心农场、农家乐、度假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给予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补助,提高村集体股份份额或增加租金收入。 (四)其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 第八条 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委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委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主要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所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须纳入村账代理中心核算,近三年村委会任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三)列入转化提升计划。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进入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空壳村消除转化数据库。 第九条 项目谋划必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愿意承担,回报预期达到转化要求;项目选择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条 项目申报需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填报《乐清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办。 第十一条 由市农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预审查,确定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基建类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流程、项目预决算和招投标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审批服务,加快项目推进。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达到项目验收条件的,报送市农办,由市农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项目落实补助结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等形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集体收益增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农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督和审计,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年收入5万元以下或人口1500人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建设发展增收项目。 第十六条 由市农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拟定投资规模,明确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投资额的70%补助,发展物业经济项目的,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以联合文件形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可暂缓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用途、属性的; (二) 项目经费未纳入村账代理中心管理的; (三) 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各乡镇和街道要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应属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未纳入村账代理中心核算管理的,一经发现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集体经济专项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拨付形式,下达项目计划时拨付补助金额的30%,竣工结算后拨付余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