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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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乐清市财政局起草的《关于<关于印发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在2016年11月18日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电子信箱:191859293@qq.com 联系电话:0577-57571371 联系人:董宇翔
附件:《关于<关于印发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1日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 关于《关于印发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财行〔2015〕33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根据一年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六条第(三)款“奖励范围及标准”第1项修改为: 1、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温州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户外运动精品线路、体育产业联系点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2)获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或优秀项目称号的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 (3)获国家级运动休闲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通知》第六条第(三)款“奖励范围及标准”第5项修改为:以上四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复评不予奖励。 三、《通知》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7月30日前向市体育局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第(三)款修改为: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共同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联合行文下拨补助经费。 四、其他条款按原《通知》要求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 2016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