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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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浙江省农业厅、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一般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培育经费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经费预算。对通过培育并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五条 市农业局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具体包括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第二章 认定类型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每种类型有初级、中级、高级三种级别。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拥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济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者非我市户籍但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三)申请初级新型职业农民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获得初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申请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申请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应当具有中专(农业专业)以上学历并获得高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 (四)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累计达到规定学时(生产经营型42个学时、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30学时以上); (五)有主要来自于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条件外,还应当达到下列产业标准: (一)粮油产业的经营面积在100亩及以上; (二)蔬菜产业的经营面积在20亩及以上; (三)中药材产业的经营面积在10亩及以上; (四)水果茶叶类的经营面积在30亩及以上; (五)生猪年出栏在50头及以上; (六)禽类年存栏在500羽及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产业标准由市农业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农民自愿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1、附件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初审后,报送市农业局。 第十条 市农业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市农林信息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局发文确定,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市农业局盖章后统一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实行登记制度。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要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将认定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市农业教育培训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对已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市农业局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一)每年参加农业职业技能继续教育低于12学时(含实践课时)的; (二)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的; (三)已不符合产业标准的; (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时不能继续生产与经营的,应当向市农业局提出暂缓检审申请,经批准同意暂缓检审的,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暂缓检审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局提出恢复检审申请。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优先参与市级示范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可以优先享受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支持,可以优先安排享受农机装备购置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经费补贴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1.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附件1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信息采集表由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初次认定和每次复核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 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请填写专业。 3. 获取证书情况可多选。 4.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5. 主体产业共分为八类: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中药材、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可选择1-3项填写,产业规模和年限对应所选主体产业分别填写。 6. 上年度产业收入和上年度家庭收入,初次填写为认定年度上一年的收入,之后填写为审核年度上一年的收入。 7. 认定时间、认定等级由认定部门填写,认定时间请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附件2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认定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信息采集表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在统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 个人从事该工种年收入为统计年度的上一年收入。 3.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4.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从事工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农艺工:粮食作物栽培工、棉花作物栽培工、油料作物栽培工、糖料作物栽培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啤酒花栽培工、牧草栽培工、其他农艺工; (2)园艺工: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花卉园艺工、茶园园艺工、蚕桑园艺工、其他园艺工; (3)牧草工:牧草种子繁育工、牧草种子检验工、牧草栽培工、牧草制品工、其他牧草工; (4)热带作物生产工:橡胶育苗工、橡胶栽培工、橡胶割胶工、橡胶制胶工、其他天然橡胶生产工、剑麻栽培工、剑麻制品工、剑麻纤维生产工、热带作物初制工; (5)家畜繁殖员:家畜繁殖员; (6)家畜饲养员:牛羊饲养员、生猪饲养员、其他家畜饲养员; (7)家禽繁殖员:家禽繁殖员; (8)家禽饲养员:鸡类饲养员、水禽饲养员、其他家禽饲养员; (9)特种动物饲养员:特种禽类饲养员、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员、药用动物养殖员、蜜蜂饲养员、其他特种动物饲养员; (10)实验动物养殖员:实验动物养殖员; (11)渔业生产船员:海洋普通渔业船员、内陆渔业船员、渔船驾驶人员、渔船电机员、渔船无线电操作员、渔船机驾长、渔船轮机人员; (12)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淡水鱼苗种繁育工,淡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海水鱼苗种繁育工,海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珍稀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其他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 (13)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海藻育苗工、淡水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其他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 (14)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成鱼饲养工,淡水虾、蟹、贝类饲养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虾、蟹、贝类饲养工,珍稀水生动物饲养工,其他水生动物饲养工; (15)水生植物栽培工:水生植物栽培工; (16)珍珠养殖工:淡水育珠工、海水育珠工; (17)水产捕捞工:淡水捕捞工、海水捕捞工、水生动植物采集工; (18)其他:农产品贮藏加工人员、其他人员。 5. 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岗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种植服务:肥料配方员、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其他种植服务人员; (2)畜牧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兽药经销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其他畜牧服务人员; (3)渔业服务:水生植物病害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水生植物疫病检疫员、水生动物检疫防疫员、水产技术指导员、其他渔业服务人员; (4)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指导员、农机服务经济人、其他农业机械服务人员; (5)其他: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村级资产管理员、村级奶站管理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农村传统手工业人员、休闲农业服务员、农产品检测员、农村环境保护工、农村节能员、太阳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其他人员。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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