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

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一系列要求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宁波海关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4〕52号)规定的相关收费。

二、停止收取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收费。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其基准价按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执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期3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