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