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我委起草了《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0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我委法规处。
联系人:尹剑斌 电话:0571-8705173687054723
邮箱:yinjb.fgw@zj.gov.cn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招标投标的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浙发改法规〔2014〕570号)等,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PPP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PPP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PPP项目招标包括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合作伙伴招标”)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
第三条 PPP项目招标投标坚持权责对等、公开透明、诚信守约原则。遵循四项制度:
(一)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二)评定分离制度。将评标和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公告公开制度。在指定交易场所(网站)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评标报告和定标报告。
(四)标准文件制度。使用根据本办法公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条PPP项目招标,一般应当具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的经同级政府批准的融资建设方案。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后再采用PPP模式建设的,融资建设方案须按相关规定程序确认。
第五条融资建设方案明确后,应优先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PPP项目的合作伙伴。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可以采用协商、挂牌、竞争性谈判、招商等方式确定合作伙伴,但应当在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六条PPP项目招标,可以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投标或为投标人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含联合体中一方)通过招标方式产生并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PPP项目工程建设可以不进行招标。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过协商、挂牌、竞争性谈判、招商等非招标方式确定的, PPP项目工程建设依法应当招标的不得规避招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或者项目取得受理通知书;
(二)PPP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招标后,PPP项目工程建设未完成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依法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PPP项目合作伙伴招标、工程招标可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合作伙伴招标涉及融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财务、法律专业的评标专家至少各一人。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专家,总计最高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后参加评标。
第十二条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应当加快建设资深专家库,选择专业知识扎实、行业从业经验丰富、信用良好的专家纳入资深专家库。
资深专家库建成后,PPP项目招标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资深专家库抽取。
第十三条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评判、认定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或得分情况)、优点和不足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格投标人(投标得分)或明确的评标结论。
(二)否决投标等情况说明及理由。
(三)投标文件澄清、评标讨论焦点分歧等评标过程需说明的事项。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将上述评标报告(一)(二)项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参与招标项目评标环节的招标人代表及其他评标专家应当回避参加同一项目的定标委员会。
(三)招标人应在评标前10天(含)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定标委员备选人员名单,在交易场所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正式名单。
(四)定标委员会名单确立后,应推选1人作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项定标工作。
(五)定标办法采用集体议事法的,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动成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
第十六条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定标。招标文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确定定标办法: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法,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定标前,定标委员会可以对合格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进行书面质询,作为定标的辅助依据。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委员会进入指定交易场所进行定标。
第十九条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即时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和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名单。
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指定交易场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定标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合格投标人中按照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同时组建3人以上的定标监督小组,定标监督小组成员从上级管理单位、本单位的法律监督、纪检监督部门产生。
监督小组对定标进行全过程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追究或提请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责任、违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依托电子化招标,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对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PPP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服务。
第二十四条PPP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布融资建设相关信息、招标投标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PPP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和管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六条PPP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等法定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外,同时将结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记入信用档案,依法纳入黑名单,并且在浙江信用平台公示。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