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改委、义乌市、海宁市和平湖市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111号)和浙发改外资〔2016〕36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省首批3个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的指导,并推进下一步各类开发区的创建工作,特制订考核评价标准。

各级发改委要积极开展“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创建工作,推进和引导我省各类开发区朝着绿色生态、创新驱动、产业优化、开放引领、设施完备、服务高效的方向发展。

杭州市、嘉兴市发改委及海宁市和平湖市发改局要加强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照考核评价标准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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