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乐清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25项,并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7项。

  第六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具有显著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已实现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的科学发现,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六)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三)涉及自然科学的市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初评、综合评审,分别由初评专家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其中初评专家组的评审工作依据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

  市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的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本人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通过发布年度奖励申报推荐工作通知,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时间、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被推荐的项目成果应当提供技术水平相关材料,包括分析测试、查新、鉴定、用户使用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等真实客观的若干资料。由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

  第十四条 本市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成果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候选人: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得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前,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主要情况在相关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主要情况有异议的,推荐单位应当予以核实解决。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专业分类,由各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经初评专家记名评审并打分。

  各初审专家以初评评审得分加权平均后作为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或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得分依据,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初评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意见,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条 专家初评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评出获奖人选;

  (二)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成果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评出获奖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主要情况的异议,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不再参加当年度评奖;核实清楚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相应阶段参加评奖。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人奖金3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照项目奖励: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国家(省)技术发明、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成果,对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个人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的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5年内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有前款情形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有义务接受媒体采访,介绍宣传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成果。

  第二十八条 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建议其主管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今后3年内不得作为参加评奖的项目成果的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6日发布的《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乐政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