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文时间:
2016-09-10 00:00:00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