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二、《办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务要求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留存机动车发票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等原件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复印件。其他资料,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三、《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之日)止。
四、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
(一)征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
1.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四)补税车辆
《纳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办理退税业务手续,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规定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原完税证明,是指纳税人初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纳税人遗失补办的完税证明;原完税凭证,是指纳税人初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者纳税人遗失补办的完税凭证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该车辆已缴纳税款时限的界定方法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
八、本公告自 2016年 10月 1日起 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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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附件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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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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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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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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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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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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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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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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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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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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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编号(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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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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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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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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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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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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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量(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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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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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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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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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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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有效凭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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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有效 凭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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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有效凭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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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填写右侧项目 |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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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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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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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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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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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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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办授权声明 |
申报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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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现授权( )为代理申报人,提供的凭证、资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交予此人。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的,提供的凭证、资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声明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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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委托代办的,应填写以下内容 |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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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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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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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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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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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计税价格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免(减)税额 |
实纳税额 |
滞纳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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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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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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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车辆类别代码为: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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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
3.“行业代码”栏,单位纳税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代码填写,个人纳税人统一填写代码990。
4.“注册类型代码”栏,单位纳税人按照“国家标准GB/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填写;个人纳税人统一填写代码900。
5.“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6.“证件号码”栏,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7.“车辆类别代码”栏,按表下备注栏中“车辆类别代码”对应的数字填写。
8.“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9.“合格证编号(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栏,分别按车辆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填写。
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发票号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发票代码。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含税价金额。
12.“价外费用”填写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3.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2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3 在免关税和免或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4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4.“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填写。
15.“购置日期”栏,购买自用车辆的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车辆的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填写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开具日期。
16.“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与“价外费用”合计填写,应为二者和的不含税价格;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与“价外费用(不含税)”合计填写。
17.“核定计税价格”栏,填写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核定)的计税价格。
18.“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核定计税价格×税率。
19.“免(减)税额”栏,填写根据相关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免(减)税额。
20.“实纳税额”栏,计算公式为: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
21.“应纳税额”、“免(减)税额”、“实纳税额”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22.“滞纳金金额”栏,填写纳税申报车辆征收滞纳金的金额。
2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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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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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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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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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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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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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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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编号 (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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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车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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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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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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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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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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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量(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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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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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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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免(减)税条件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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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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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免(减)税条件代码为“G、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的纳税人填写右侧项目 |
纳税人《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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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购单号码及发证机关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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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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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留学类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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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留学国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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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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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免(减)税条件代码为“H、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的纳税人填写右侧项目 |
纳税人专家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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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专家证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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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专家证有效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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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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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填写右侧项目 |
免税图册版本号和页码 |
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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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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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税条件代码为“O、其他车辆” 填写右侧项目 |
减免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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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章): 接收人: 负责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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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车辆类别代码为: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2)免(减)税条件代码为: A、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C、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D、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E、防汛车辆;F、森林消防车辆; G、留学人员购买车辆; H、来华专家购置车辆;I、农用三轮运输车;J、新能源车辆; K、“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L、自然灾害恢复建设车辆:L1、芦山地震; M、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N、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O、其他车辆。 (3)纳税人留学类型代码为:1. 高级研究学者;2.访问学者;3.博士后;4.博士研究生;5.硕士研究生;6.本科生;7.大专生;8.其他留学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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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减税备案时填写。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代码”栏,按表下备注栏中“车辆类别代码”对应的数字填写。
6.“合格证编号(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厂牌型号/车辆名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发动机号”栏,分别按车辆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车辆名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填写。
7.“购置日期”栏,购买自用车辆的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车辆的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填写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开具日期。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号码和代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和代码。
9.“免(减)税条件代码”栏,按表下备注栏中“ 免(减)税条件代码”对应的字母填写。
10.“纳税人《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编号”栏填写纳税人提供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注明的字号。
11.“纳税人留学类型代码”栏按表下备注栏中“纳税人留学类型代码”对应的数字填写。
12.“纳税人留学国家名称”栏填写纳税人提供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注明的留学国家。
13.“纳税人本人护照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提供的护照号码。
14.“纳税人专家证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提供的“专家证”上注明的证件号码。
15.“纳税人专家证发证日期”栏填写纳税人提供的“专家证”上注明的“发证日期”。
16.“纳税人专家证有效止期”栏填写纳税人提供的“专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至”项目内容。
17.“免税图册版本号和页码” 栏填写纳税人申请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减免税,所依据的免税图册版本号和页码。
18.“减免税依据”栏填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9.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
附件3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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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车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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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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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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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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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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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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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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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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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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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注册前补办完税证明填写右侧项目 |
合格证编号(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
完税凭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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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注册后补办完税证明填写右侧项目 |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码 |
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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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完税证明号码 |
纳税申报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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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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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理由及有关情况:
纳税人(车主)(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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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章): 接收人: 复核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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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车辆类别代码为: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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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填表说明
1.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车主)或代理人申请办理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提交本表。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车主)签章确认。
2.“纳税人(车主)名称”栏,填写纳税人或车主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代码”栏,按表下备注栏中“车辆类别代码”对应的数字填写。
6.“合格证编号(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栏,分别按车辆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填写。
7.“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号码。
8.“《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号码。
9.“车牌号码”栏填写车辆的车牌号码。
10.“原完税证明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车主)遗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车主)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4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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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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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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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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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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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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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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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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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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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编号 (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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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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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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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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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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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凭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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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车辆购置税 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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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回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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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回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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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原因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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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按照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
购车已满年限 |
扣减 比例 |
红字发票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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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缴纳税款:按照已缴纳税款全额填写申请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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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退税 |
C.计税价格错误:按照新申报的计税价格重新计算应退税额。 |
原申报计税价格 |
现申报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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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厂牌型号或配置选择错误:按照新的车辆型号或配置重新计算应退税额。 |
原选型号或配置 |
现选型号或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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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重复缴税退税:全额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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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税率选择错误:重新按照正确税率(5%或7.5%)计算应退税额。 |
原申报适用税率 |
现申报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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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误收退税:按照误收税额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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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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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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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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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完税证明未交回的,如果纳税人违反规定将该完税证明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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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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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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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填写。此表也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7.“合格证编号(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栏,分别按车辆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填写。
8.“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号码。
9.“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10.“交回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栏,填写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交回的完税证明号码。
11.“未交回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未交回的完税证明号码。
12.“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3.“实际退税额”栏,填写经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实际退回的退税金额。
14.“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5.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