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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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2015—2019年,以国家安排减船补贴为手段,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逐步降低捕捞强度。并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具体目标为:2015—2019年,以2014年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数为基数,至2020年,全省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2580艘、总功率43万千瓦。计划每年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20%左右,相关市、县(市、区)分年度任务见附件1。 二、实施范围 全省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鼓励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确定)、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方式的渔船。 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可参照本方案,由各地组织实施。 三、补助要求和标准 (一)补助要求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业。渔船拆解或改造用作人工鱼礁及其它项用途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二)补助标准 国家确定的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5000元/千瓦。为推进我省减船转产目标的实现,在国家确定的减船补助标准基础上,各地可从省下达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统筹部分用于提高减船补助标准,加大减船转产补助力度。按照“省定上限、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各地可增加的减船转产补助上限标准分别为:2015年—2016年度2500元/千瓦、2017年度2000元/千瓦、2018年度1000元/千瓦、2019年度停止地方减船转产补助。地方补助标准时间的确定,以收缴“四证”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指定拆解点为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船龄、作业方式、地区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加大地方补助力度。 同时,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国家将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四、组织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减船转产工作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原则上,相关县(市、区)要按照每年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20%的计划任务组织实施。对有特殊情况的县(市、区),可向所在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渔业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的,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统筹调整,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统筹调整后的各县(市、区)减船任务指标以正式文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备案。市级统筹调整的减船任务不得少于全市总任务量,省局将以此作为对其绩效考核和资金挂钩的依据。特殊情况下,经省、市统筹减船任务调整后,省局可商省财政厅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作调整。 (一)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4),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5),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渔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2.核准交证。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协议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等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6),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 3.拆解渔船。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政〔2011〕20号)要求进行。对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4.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 (二)补贴资金发放 1.发放程序。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减后补”的方式,原则上应在完成渔船拆解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为了加快推进减船转产和补助资金发放,更好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各地可以在收缴“四证”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指定拆解点后,同步开展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原则上可以先拨付90%补助资金,其余部分待拆解完成后一个月内拨付。 2.拨付方式。中央财政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市、县(市、区)申报的减船任务,结合上年度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到承担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三)上报材料 1.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本地区减船转产名册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如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减船任务指标的,还需附相应的调整批复),同时抄送市级渔业、财政部门。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省减船转产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2.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3)及每艘渔船档案资料(详见附件7)报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海洋与渔业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特别要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财政、渔业、民政、人社、卫生、教育、住建等部门,共同做好减船转产渔民的低保、社保、就业、医疗、教育和安居等工作,解除渔民减船转产的后顾之忧。各市、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实施并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减船转产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工作方案和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要高度重视减船转产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工作责任制,扎实细致做好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渔业、财政部门要在补助对象和实施区域的遴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各地申请其他补助的资金均要与减船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项目总结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做好项目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总结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结合油价补贴政策的调整,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教育,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件:1.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捕捞渔船分年度减船计划任务表 2.渔船拆解改造处理补助标准表 3.20××年度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4.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5.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6.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7.报废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