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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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乐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市外有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并对其下属企业实施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本市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所得税;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五)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其中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当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其中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当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包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下同)的70%给予奖励。 (二)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前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比增长超过8%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乐政发〔20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工作机构 建立乐清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林亦俊代市长任组长,范晓东副市长为第一副组长,王守根(市经信局)、管国强(市府办)为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局、市国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资格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向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包含其营业收入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金额等信息)及财务报表、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市外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设立总部企业及履行有关职能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资料审核。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汇总后提交市有关部门审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公示认定。根据市领导小组会议的讨论结果,对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发文认定。 (三)政策兑现程序 根据发文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企业相关年度的纳税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国地税纳税合计证明,并在证明里列明各项分税种的纳税额。市财政局汇总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计算应奖励企业的金额,并进行奖励资金的拨付。于每年7月份前完成对企业的奖励工作。 四、其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总部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一年开展一次,对已认定总部企业的同样按照资格认定程序进行复评和奖励,如果发现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则取消其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奖励。现有企业分立、重组、变更的不能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4〕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