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推荐展示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推荐展示活动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推荐展示活动的通知》(浙文市〔2015〕7号)精神,为有效推进《浙江省传统戏剧保护振兴计划》的实施,切实加大扶持力度,打造民营演出品牌,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更好更快地发展,省文化厅决定2016年度继续开展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推荐展示活动,推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剧目”、民营文艺表演“优秀剧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剧目”推荐展示

1.推荐范围。在我省依法注册并持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大型剧目。优先鼓励原创作品,适当兼顾整理、改编、移植的作品;剧目形式包括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及有整体构思、本团创演的大型综艺、杂技、马戏晚会等。

2.推荐标准。

(1)剧目内容积极健康,版权合法,兼具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主题深刻。艺术创新,特色鲜明,富有感染力,影响广泛。

(2)剧目中的主要演员须为本团正式聘用人员。

(3)大型综艺、主题音乐会、杂技、马戏等年度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主创节目不低于整台节目的三分之一。其它艺术门类剧目年度演出不低于50场。

3.推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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